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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转战消金领域 “向不特定对象借款”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0-08-04 09:59:39    作者:樊融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樊融杰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关于“处置借款人房屋”的执行申请,外贸信托发布《公开声明》称,已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表示其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消息一出,立即引来行业的争论之声。据了解,该业务属于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分析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有多种方式,在合规的条件下,监管是鼓励信托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消费金融服务的。

“向不特定对象借款”惹争议

近日一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引起了行业内的关注。“这几天,这件事情在行业内讨论得特别火。” 中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佳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执行裁判书》显示,外贸信托因“借款人55万元未按时归还、而处置借款人110万元的房屋”的执行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记者向外贸信托就此事求证,对方已确认此事。

《执行裁定书》显示,一位邹姓借款人向外贸信托借款却未按时还款,外贸信托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广州仲裁委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决,裁决借款人还款。裁决生效后,邹某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外贸信托因此向中山中院申请执行,中山中院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外贸信托从2018年到现在仅在中山中院就有142件类似的借款纠纷执行案件,且面向不同的借款对象。中山中院要求外贸信托提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

而外贸信托向法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法院认为,外贸信托未举证取得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其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申请。

信托公司是否需要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成本案重要焦点。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魏峻军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在做房抵贷、消费金融等业务,但当前信托公司的主流业务仍是向特定融资主体借款,即委托人一开始就明确知道谁是融资主体。

魏峻军认为,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一开始融资主体不特定,信托资金的用途和范围也是清晰的。在本案中,融资主体用款的目的实际上是无法被信托公司确切掌握。因此,他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理解。

外贸信托则表示,公司于1987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获准包括“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权限。多年来,外贸信托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某行业律师认为,从当前金融行业监管规定来看,是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一说法的。如银保监会批准的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包含了“贷款”一项,是不需要区分“特定”与“不特定”对象的。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沁鑫律师表示,从监管的角度并没有区分贷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法院可能对实际情况不是特别了解。特定与非特定是针对投资者而言,贷款对象本来就没有特定和非特定之说。

李佳认为,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依照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形式对个人发放贷款,而且金融许可证并未将贷款发放对象区分为“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因此她认为外贸信托是有资格开展相应业务的。

李佳认为,法院可能是参照了2017年出台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中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

外贸信托表示,针对法院驳回其申请执行,外贸信托正在就相关裁定履行司法救济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

消费金融成为信托公司突破方向

据记者了解,该业务属于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

行业观察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有多种方式,在合规的条件下,监管是鼓励信托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消费金融服务。

今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限制了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

也有观点认为,信托公司应该在该《办法》的引导下,改变服务模式,转为分散给予更多客户更低规模的资金,件均金额小的普惠金融业务包括消费金融,较为满足新规的要求,或成业务突破方向。

并非适用于所有信托公司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末,信托公司中超过六成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相关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累计规模已突破8000亿元。

信托行业龙头企业中信信托2019年也成立了首家信托系消费金融公司。

信托公司高管表示,消费金融业务与信托公司传统的非标业务差异较大,公司对消费金融业务持谨慎态度。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要根据各家信托公司具体情况来看,消费金融行业并不适合每家信托公司参与。在当前逆经济周期环境、居民杠杆率不断升高的经济环境下,消费金融行业的不良率也有逐步上升的趋势,也无法排除大规模违约潮的发生。信托公司如拟深耕消费金融领域,必须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和资产处置方案。

有律师认为,为防范消费贷款业务操作风险,建议信托公司后续展业过程中注意:第一,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在选择合作之前务必核实其资质及能力,例如是否具有较强的贷后管理能力、是否具备较强的科技金融服务实力等等。第二,做好授信审查,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对接征信公司及第三方支付公司,配备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第三,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置贷款利率。


信托转战消金领域 “向不特定对象借款”引争议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04

□记者 樊融杰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关于“处置借款人房屋”的执行申请,外贸信托发布《公开声明》称,已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表示其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消息一出,立即引来行业的争论之声。据了解,该业务属于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分析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有多种方式,在合规的条件下,监管是鼓励信托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消费金融服务的。

“向不特定对象借款”惹争议

近日一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引起了行业内的关注。“这几天,这件事情在行业内讨论得特别火。” 中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佳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执行裁判书》显示,外贸信托因“借款人55万元未按时归还、而处置借款人110万元的房屋”的执行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记者向外贸信托就此事求证,对方已确认此事。

《执行裁定书》显示,一位邹姓借款人向外贸信托借款却未按时还款,外贸信托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广州仲裁委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决,裁决借款人还款。裁决生效后,邹某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外贸信托因此向中山中院申请执行,中山中院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外贸信托从2018年到现在仅在中山中院就有142件类似的借款纠纷执行案件,且面向不同的借款对象。中山中院要求外贸信托提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

而外贸信托向法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法院认为,外贸信托未举证取得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其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申请。

信托公司是否需要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成本案重要焦点。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魏峻军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在做房抵贷、消费金融等业务,但当前信托公司的主流业务仍是向特定融资主体借款,即委托人一开始就明确知道谁是融资主体。

魏峻军认为,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一开始融资主体不特定,信托资金的用途和范围也是清晰的。在本案中,融资主体用款的目的实际上是无法被信托公司确切掌握。因此,他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理解。

外贸信托则表示,公司于1987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获准包括“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权限。多年来,外贸信托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某行业律师认为,从当前金融行业监管规定来看,是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一说法的。如银保监会批准的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包含了“贷款”一项,是不需要区分“特定”与“不特定”对象的。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沁鑫律师表示,从监管的角度并没有区分贷款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法院可能对实际情况不是特别了解。特定与非特定是针对投资者而言,贷款对象本来就没有特定和非特定之说。

李佳认为,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依照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形式对个人发放贷款,而且金融许可证并未将贷款发放对象区分为“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因此她认为外贸信托是有资格开展相应业务的。

李佳认为,法院可能是参照了2017年出台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中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

外贸信托表示,针对法院驳回其申请执行,外贸信托正在就相关裁定履行司法救济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

消费金融成为信托公司突破方向

据记者了解,该业务属于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

行业观察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有多种方式,在合规的条件下,监管是鼓励信托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消费金融服务。

今年5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限制了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明确全部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合计实收信托的50%。

也有观点认为,信托公司应该在该《办法》的引导下,改变服务模式,转为分散给予更多客户更低规模的资金,件均金额小的普惠金融业务包括消费金融,较为满足新规的要求,或成业务突破方向。

并非适用于所有信托公司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末,信托公司中超过六成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相关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累计规模已突破8000亿元。

信托行业龙头企业中信信托2019年也成立了首家信托系消费金融公司。

信托公司高管表示,消费金融业务与信托公司传统的非标业务差异较大,公司对消费金融业务持谨慎态度。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要根据各家信托公司具体情况来看,消费金融行业并不适合每家信托公司参与。在当前逆经济周期环境、居民杠杆率不断升高的经济环境下,消费金融行业的不良率也有逐步上升的趋势,也无法排除大规模违约潮的发生。信托公司如拟深耕消费金融领域,必须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和资产处置方案。

有律师认为,为防范消费贷款业务操作风险,建议信托公司后续展业过程中注意:第一,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在选择合作之前务必核实其资质及能力,例如是否具有较强的贷后管理能力、是否具备较强的科技金融服务实力等等。第二,做好授信审查,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对接征信公司及第三方支付公司,配备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第三,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置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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