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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永诚财险被罚

发布时间:2020-08-05 07:51:57    作者:李梦溪 朱艳霞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梦溪 朱艳霞

8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连发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对上述两险企违法行为通报并进行处罚。两机构合计罚款达110万元,其中,对信泰人寿罚款60万元,对永诚财险罚款50万元。

信泰人寿违规办理协议存款

银保监会披露的罚单显示了信泰人寿两项违规行为。

2017年9月,信泰人寿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张勇、财务负责人郭凤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等职责。

2018年3月,信泰人寿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李国夫、时任信泰人寿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实际负责人府春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是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是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是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银保监会认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复核后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保监会表示,信泰保险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信泰人寿两项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合计罚款6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勇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郭凤民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李国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府春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

永诚财险因虚假记载被处罚

另一处罚对象永诚财险也因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受到监管处罚。

据了解,永诚财险在以下几方面涉及违法:从2009年起至2017年对股东业务应收保费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计提坏账准备;多家分公司防预费跨年度核算,导致201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495.14万元,2017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171.91万元;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入账和摊销,2017年第一二三季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中均未体现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分别少摊销134.73万元、538.93万元、943.11万元;将2017年支付给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宁波掌金、兰州掌金、景泰掌金3家科技公司的服务费以员工借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款,导致2017年度实际资本虚增2967.81万元。

此外,永诚财险2017年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在财务管理操作风险方面、资金运用操作风险方面、准备金管理操作风险方面、再保险业务操作风险方面、合规风险方面、理赔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有30余项评价指标填报错误。

银保监会认为,时任永诚财险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康国君对上述一、二、四、五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永诚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蔡力健对上述一、二、四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并在复核后对康国君、蔡力健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诚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康国君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蔡力健警告并罚款6万元。

此前,行业内曾有多起因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据统计,财险公司中“编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属高发频发;险企高管被罚的原因中,该类高频违规行为更是居于高频违规行为之首。

事实上,2020年以来,银保监系统的监管力度再度加强,据统计,二季度对保险机构开出344张监管处罚罚单,其中涉及114家保险机构。此外,自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也提高了险企违法违规成本,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整治了金融市场乱象;险企更应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谨防触碰监管红线。


信泰人寿、永诚财险被罚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05

□记者 李梦溪 朱艳霞

8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连发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对上述两险企违法行为通报并进行处罚。两机构合计罚款达110万元,其中,对信泰人寿罚款60万元,对永诚财险罚款50万元。

信泰人寿违规办理协议存款

银保监会披露的罚单显示了信泰人寿两项违规行为。

2017年9月,信泰人寿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张勇、财务负责人郭凤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等职责。

2018年3月,信泰人寿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时任信泰人寿总经理李国夫、时任信泰人寿投资业务部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业务实际负责人府春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是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是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是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银保监会认为,信泰人寿及张勇、郭凤民、李国夫、府春江等当事人的其他主张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条件,复核后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保监会表示,信泰保险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信泰人寿两项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合计罚款6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勇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郭凤民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李国夫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府春江警告并罚款4万元。

永诚财险因虚假记载被处罚

另一处罚对象永诚财险也因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受到监管处罚。

据了解,永诚财险在以下几方面涉及违法:从2009年起至2017年对股东业务应收保费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计提坏账准备;多家分公司防预费跨年度核算,导致201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495.14万元,2017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171.91万元;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入账和摊销,2017年第一二三季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中均未体现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分别少摊销134.73万元、538.93万元、943.11万元;将2017年支付给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宁波掌金、兰州掌金、景泰掌金3家科技公司的服务费以员工借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款,导致2017年度实际资本虚增2967.81万元。

此外,永诚财险2017年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在财务管理操作风险方面、资金运用操作风险方面、准备金管理操作风险方面、再保险业务操作风险方面、合规风险方面、理赔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有30余项评价指标填报错误。

银保监会认为,时任永诚财险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康国君对上述一、二、四、五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永诚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蔡力健对上述一、二、四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并在复核后对康国君、蔡力健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诚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康国君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蔡力健警告并罚款6万元。

此前,行业内曾有多起因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据统计,财险公司中“编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属高发频发;险企高管被罚的原因中,该类高频违规行为更是居于高频违规行为之首。

事实上,2020年以来,银保监系统的监管力度再度加强,据统计,二季度对保险机构开出344张监管处罚罚单,其中涉及114家保险机构。此外,自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也提高了险企违法违规成本,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整治了金融市场乱象;险企更应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谨防触碰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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