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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金、小贷等公司或受影响最大

民间借贷保护利率大幅下降

发布时间:2020-08-21 08:06:47    作者:许予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许予朋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司法保护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以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为基准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两道“红线”有较大幅度地下降。

司法保护利率下调将冲击非银机构

实际上,民间借贷最高司法保护利率下调是一个酝酿已久的结果。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将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时指出,新出台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用来约束民间借贷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都具有参考意义。理论上讲,正规金融机构的实际被保护上限也不能超过这一水平。

“新的司法保护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等非银机构的影响则会比较大。”曾刚介绍,“这类机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要高一些,在实践当中为了进一步下沉客户,利率水平也比银行普遍高一些,其中相当一部分非银金融机构实际利率可能会超过这个水平。新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线对这类机构未来展业可能会带来较大影响,因为一旦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LPR挂钩,非银金融机构能覆盖的群体就和银行差不多了,再加上资金上没有优势,未来非银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及转型策略值得关注。”

此外,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还对部分条款做了调整,包括如下三点: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非越低越好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并非越低越好。

规定提出,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关系紧张。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要兼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贵与融资难的双重问题,若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设定“过严”,可能会出现大量资金撤离借贷市场,导致不少小微企业与个体户无钱可贷,以及高利贷、“套路贷”死灰复燃等问题。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则提出,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他们还是要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也不会因为被保护空间下调就主动降低利率,可能会引发一些潜在的争议。


消金、小贷等公司或受影响最大

民间借贷保护利率大幅下降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21

□实习记者 许予朋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司法保护利率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以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为基准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两道“红线”有较大幅度地下降。

司法保护利率下调将冲击非银机构

实际上,民间借贷最高司法保护利率下调是一个酝酿已久的结果。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将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时指出,新出台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用来约束民间借贷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都具有参考意义。理论上讲,正规金融机构的实际被保护上限也不能超过这一水平。

“新的司法保护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等非银机构的影响则会比较大。”曾刚介绍,“这类机构的资金成本比银行要高一些,在实践当中为了进一步下沉客户,利率水平也比银行普遍高一些,其中相当一部分非银金融机构实际利率可能会超过这个水平。新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线对这类机构未来展业可能会带来较大影响,因为一旦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LPR挂钩,非银金融机构能覆盖的群体就和银行差不多了,再加上资金上没有优势,未来非银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及转型策略值得关注。”

此外,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还对部分条款做了调整,包括如下三点: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并非越低越好

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并非越低越好。

规定提出,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关系紧张。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要兼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贵与融资难的双重问题,若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设定“过严”,可能会出现大量资金撤离借贷市场,导致不少小微企业与个体户无钱可贷,以及高利贷、“套路贷”死灰复燃等问题。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则提出,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他们还是要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也不会因为被保护空间下调就主动降低利率,可能会引发一些潜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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