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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财富传承安全性

首单“类遗嘱信托”诞生记

发布时间:2020-08-25 10:02:57    作者:樊融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樊融杰

近日,五矿信托开展的一起“类遗嘱信托”案例受到了来自业界的关注。相关专业人士认为,通过设立“类遗嘱信托”可以规避家族内部遗产纠纷等问题,从而更有效实现委托人的愿望。该项目的创新性体现在结合遗嘱定制化地为委托人设计了类似遗嘱信托的家族信托,同时附有复杂的信托分配方案,是类似遗嘱与信托的结合体。

王梓/制图

避免“遗嘱”受到挑战

今年四十五岁的李某不会想到,事业有成、年富力强的他居然得了癌症。起初他选择积极治疗,但经过了小半年的痛苦的治疗过程,病情依然在不断恶化,如今的李某只能躺在病床上度过生命最后的时光。

来北京摸爬滚打十几年的李某,购置多处房产,同时积累了上亿元金融资产。身患重病的他,此时此刻最为牵挂的是他未成年的儿子。记得二十年前自己和太太初来北京时非常辛苦,儿子在小时候经历了一段相对贫穷的生活,之后李某企业做大,生活逐渐变好,而孩子在这过程中生活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忙碌的工作使得李某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并没有太多的时间陪伴教育儿子成长,儿子的性格敏感、骄纵、非常不成熟。儿子还未能长大,自己却无力照顾,如何照顾未成年的儿子成才,是李某心中最重要的事情。

李某深知“钱可以给人带来幸福,也可以让人堕落歧途”。未成年的儿子没有太多的社会经验且心智不成熟,突然继承一笔巨款难免会迷失自我,很可能产生难以预测的后果;孩子的母亲虽然健在,但平时却疏于企业管理和日常理财。思前想后,为了能够让自己奋斗一生的财富按照自己的想法传承给孩子,李某决定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位客户之前曾在我们公司购买过理财类的信托产品。”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高级信托经理李倩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去年底,客户与我们接触时表示希望通过用‘遗嘱+信托’将自己的财富有计划地传给孩子”。

接到客户的需求之后,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部门立刻开始设计相关方案。

在该项目推进时,项目组工作人员首先梳理了客户的家庭情况,并分析出按照继承顺序可能产生的问题:李某的父母兄弟依然健在。根据《继承法》,李某去世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在将来其父母去世后,父母继承李某的那部分财产则会有一部由李某的兄弟继承。多年来,李某和其兄弟无论是事业还是感情都不和,所以李某不愿意自己的兄弟间接染指自己奋斗多年财产。为确保客户的心愿得到实现,五矿信托的项目组成员与客户多轮沟通后,制定了具体方案。

“通常来说,‘遗嘱信托’往往是客户在去世的那一刻,客户的委托财产才装入信托。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即当客户去世时,客户的父母或配偶可能会发起法律诉讼,对将客户‘遗产’装入信托的可处置性提出质疑。”李倩表示。

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团队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建议客户设立遗嘱的同时就搭建信托框架,并且确保生前将相应的资产装入信托。

“客户所有财产均属于婚内财产,只要配偶同意,即确保了财产的可处置性不存在瑕疵。这样就避免了遗产进入信托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副总经理方烨告诉记者。

如何确保财富传承的安全性?

据李倩介绍,“客户希望自己的孩子年满32岁以后,才可以每年从该信托中获取少量收益,至45周岁,孩子才可以将全部收益取出。这种分配安排避免了受益人对该财产的过度依赖。”

然而十几年后才开始进行分配的资产又该如何打理呢?据了解,当该信托财产进入信托后,五矿信托将运用自身专业能力对财产进行保值增值,以最大限度为受益人服务。

同时在本单业务中,李某还安排了自己事业上的伙伴作为该信托的监察人,监察人主要工作为监督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五矿信托每次运用该财产进行投资时,均需得到监察人的书面同意。同时监察人还可以根据遗嘱信托文件内容,对五矿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义务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并非优先性的财产安排方案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明确了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但相关细则并未出台,业内也罕有遗嘱信托落地。

据了解,此次五矿信托的项目的创新性体现在结合遗嘱定制化地为委托人设计了类似遗嘱信托的家族信托,同时附有复杂的信托分配方案,是类似遗嘱与信托的结合体。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遗嘱信托往往是一个次优选择。如果有可能,客户应该在身体健康、头脑清晰的时候就设立生前信托,从而达到长远规划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赵廉慧认为,遗嘱信托并非优先性的财产安排方案,往往是基于某种特殊需要或者客户临终前没有办法的办法。相对来说,生前信托更加适用于高净值人群。

据悉,生前信托是往往是指委托人在还没有预期逝世时采取设立的信托,其中委托人往往还是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他们还会在信托中指定过世后的受益人。

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设立生前信托可以实现规避遗产税等功能。

赵廉慧认为,即便是生前信托,也可以具备一定的隐秘性,在实现财富传承之时仍能够实现避免矛盾纠纷;同时,在设立生前信托后,委托人依然能够对信托财产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并且还能够享受了信托的破产隔离等功能。


保障财富传承安全性

首单“类遗嘱信托”诞生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8-25

□本报记者 樊融杰

近日,五矿信托开展的一起“类遗嘱信托”案例受到了来自业界的关注。相关专业人士认为,通过设立“类遗嘱信托”可以规避家族内部遗产纠纷等问题,从而更有效实现委托人的愿望。该项目的创新性体现在结合遗嘱定制化地为委托人设计了类似遗嘱信托的家族信托,同时附有复杂的信托分配方案,是类似遗嘱与信托的结合体。

王梓/制图

避免“遗嘱”受到挑战

今年四十五岁的李某不会想到,事业有成、年富力强的他居然得了癌症。起初他选择积极治疗,但经过了小半年的痛苦的治疗过程,病情依然在不断恶化,如今的李某只能躺在病床上度过生命最后的时光。

来北京摸爬滚打十几年的李某,购置多处房产,同时积累了上亿元金融资产。身患重病的他,此时此刻最为牵挂的是他未成年的儿子。记得二十年前自己和太太初来北京时非常辛苦,儿子在小时候经历了一段相对贫穷的生活,之后李某企业做大,生活逐渐变好,而孩子在这过程中生活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忙碌的工作使得李某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并没有太多的时间陪伴教育儿子成长,儿子的性格敏感、骄纵、非常不成熟。儿子还未能长大,自己却无力照顾,如何照顾未成年的儿子成才,是李某心中最重要的事情。

李某深知“钱可以给人带来幸福,也可以让人堕落歧途”。未成年的儿子没有太多的社会经验且心智不成熟,突然继承一笔巨款难免会迷失自我,很可能产生难以预测的后果;孩子的母亲虽然健在,但平时却疏于企业管理和日常理财。思前想后,为了能够让自己奋斗一生的财富按照自己的想法传承给孩子,李某决定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位客户之前曾在我们公司购买过理财类的信托产品。”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高级信托经理李倩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去年底,客户与我们接触时表示希望通过用‘遗嘱+信托’将自己的财富有计划地传给孩子”。

接到客户的需求之后,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部门立刻开始设计相关方案。

在该项目推进时,项目组工作人员首先梳理了客户的家庭情况,并分析出按照继承顺序可能产生的问题:李某的父母兄弟依然健在。根据《继承法》,李某去世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在将来其父母去世后,父母继承李某的那部分财产则会有一部由李某的兄弟继承。多年来,李某和其兄弟无论是事业还是感情都不和,所以李某不愿意自己的兄弟间接染指自己奋斗多年财产。为确保客户的心愿得到实现,五矿信托的项目组成员与客户多轮沟通后,制定了具体方案。

“通常来说,‘遗嘱信托’往往是客户在去世的那一刻,客户的委托财产才装入信托。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即当客户去世时,客户的父母或配偶可能会发起法律诉讼,对将客户‘遗产’装入信托的可处置性提出质疑。”李倩表示。

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团队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建议客户设立遗嘱的同时就搭建信托框架,并且确保生前将相应的资产装入信托。

“客户所有财产均属于婚内财产,只要配偶同意,即确保了财产的可处置性不存在瑕疵。这样就避免了遗产进入信托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副总经理方烨告诉记者。

如何确保财富传承的安全性?

据李倩介绍,“客户希望自己的孩子年满32岁以后,才可以每年从该信托中获取少量收益,至45周岁,孩子才可以将全部收益取出。这种分配安排避免了受益人对该财产的过度依赖。”

然而十几年后才开始进行分配的资产又该如何打理呢?据了解,当该信托财产进入信托后,五矿信托将运用自身专业能力对财产进行保值增值,以最大限度为受益人服务。

同时在本单业务中,李某还安排了自己事业上的伙伴作为该信托的监察人,监察人主要工作为监督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五矿信托每次运用该财产进行投资时,均需得到监察人的书面同意。同时监察人还可以根据遗嘱信托文件内容,对五矿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义务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并非优先性的财产安排方案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明确了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但相关细则并未出台,业内也罕有遗嘱信托落地。

据了解,此次五矿信托的项目的创新性体现在结合遗嘱定制化地为委托人设计了类似遗嘱信托的家族信托,同时附有复杂的信托分配方案,是类似遗嘱与信托的结合体。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遗嘱信托往往是一个次优选择。如果有可能,客户应该在身体健康、头脑清晰的时候就设立生前信托,从而达到长远规划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赵廉慧认为,遗嘱信托并非优先性的财产安排方案,往往是基于某种特殊需要或者客户临终前没有办法的办法。相对来说,生前信托更加适用于高净值人群。

据悉,生前信托是往往是指委托人在还没有预期逝世时采取设立的信托,其中委托人往往还是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他们还会在信托中指定过世后的受益人。

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设立生前信托可以实现规避遗产税等功能。

赵廉慧认为,即便是生前信托,也可以具备一定的隐秘性,在实现财富传承之时仍能够实现避免矛盾纠纷;同时,在设立生前信托后,委托人依然能够对信托财产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并且还能够享受了信托的破产隔离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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