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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明确健康管理服务“七不得”

发布时间:2020-09-10 08:01:46    作者:仇兆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分摊成本不得超净保险费的20%,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并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要求。

银保监会指出,这是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了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

《通知》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

《通知》还列举了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范围,具体列举了7种不得开展服务的情形:不得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不得开展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不得开展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不得开展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不得开展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不得开展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不得开展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通知》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在定价方面,《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的,其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其定价依据。

此外,《通知》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应每年7月31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业务统计情况;每年1月31日之前报送前一年度业务统计情况和健康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据可查。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健康管理服务相关信息,在公司官网上对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产品或单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作机构名单等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银保监会明确健康管理服务“七不得”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10

□记者 仇兆燕

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分摊成本不得超净保险费的20%,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并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要求。

银保监会指出,这是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了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

《通知》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

《通知》还列举了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范围,具体列举了7种不得开展服务的情形:不得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不得开展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不得开展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不得开展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不得开展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不得开展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不得开展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通知》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在定价方面,《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的,其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其定价依据。

此外,《通知》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应每年7月31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业务统计情况;每年1月31日之前报送前一年度业务统计情况和健康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据可查。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健康管理服务相关信息,在公司官网上对包含健康管理服务的保险产品或单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合作机构名单等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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