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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

发布时间:2020-09-15 09:19:34    作者:浦奕诠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在2019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曾指出,“信托之所以历经几百年的岁月洗礼,仍旧熠熠生辉,就在于其具有普适性的文化价值早已被普遍接受并认同,进而成为各个国家信托业发展的共同遵循”。因此,“在行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弘扬信托文化切中实际、适逢其时、很有必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从信托文化的理论基础出发,对信托文化进行更为深入的解构,探寻信托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深层逻辑,以更加准确的把握信托文化的本质,为信托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确保信托文化建设行进在正确的道路之上。

□浦奕诠

文化与信托文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是其灵魂,是其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对于一个行业而言,文化也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持久发展的动力。

深刻理解信托文化的内涵是信托文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历史经验表明,信托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认知上的不充分可能会对信托的本土化发展造成明显的阻碍,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本属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业务更是如此。以日本为例,在信托业发展之初,也曾鱼目混杂,打着信托的旗号从事投机业活动。

文化的六大定义

文化作为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有关文化的定义种类繁多。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专家克罗伯(A.L.Kroeber)和拉克洪(D.Kluckhohn)在《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中对文化的定义做了系统性的归纳,该书共收集了166条有关文化的定义,这些定义由世界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政治学家等所界定,作者将这166条定义分为下述6组。

描述性的定义。该定义(21条)以泰勒(E.B.Tylar)为首,强调文化所涵盖内容广泛性的定义。其中以泰勒的定义为代表:“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伦理道德、风俗和作为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

历史性定义。这组定义(22条)主要强调文化的社会遗传与传统属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是美国文化语言学奠基人萨皮尔(E.Sapir)的定义:“文化被民族学家和文化史学家用来表达在人类生活中任何通过社会遗传下来的东西,这些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规范性定义。这组定义中,一类定义(22条)主要强调文化的规则和方式属性,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人类学大家威斯勒(C. Wissler)的定义:“某个社会或部落所遵循的生活方式被称作文化,它包括所有标准化的社会传统行为。”另一类定义(6条)强调文化中理想、价值与行为因素,包括托马斯(W.I.Thomas)的定义,“文化是指任何无论是野蛮人还是文明的人群所拥有的物质和社会价值观(包括制度、风俗、态度和行为反应)”。

心理性定义。这一组定义中,一类定义(17条)主要强调文化是调整和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萨姆纳(W.G.Sumner)和凯勒(A.G.Keller)指出:“人类为适应他们的生活环境所作出的调整行为的总和就是文化或文明。”福特(Ford)指出:“文化包括所有解决问题的传统方法。”第二类定义(16条)强调文化中学习因素,威斯勒认为“文化包含所有人类通过学习所获得的行为”。第三类定义(3条)强调文化的习惯属性,美国人类学家默多克(G.P.Murdock)将文化定义为:“文化是行为的传统习惯模式。”第四类定义(3条)属于纯心理性定义,罗海姆(G.Roheim)认为,“文化我是所有升华作用、替代物,或反应形成物的总和”。

结构性定义。结构性的定义(9条)强调文化的模式或结构。其中以奥格本(W.S.Ogburn)和尼姆科夫(M.F.Nimkoff)为代表:“一个文化包括各种发明或特性,这些发明和特性彼此之间含有不同程度的相互关系,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体系,社会制度是文化的核心。”

遗传性定义。遗传性定义中,一类定义(20条)主要强调文化是产品或人工制品,其中福尔瑟姆(G.J.Folsom)的定义最具代表性,他指出“文化不是人类自身或天生的才能,而是人类所生产的一切产品的总和,并可以通过代际传递”。另一类定义(9条)强调文化的观念因素,美国社会学的创建者沃德(L.F.Ward)认为“文化是一种社会结构,或是一个社会有机体,而观念则是它的起源之地”。

文化根植于历史,又与时俱进,它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文化一经产生又反作用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为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规范与指引。文化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历史继承性和阶级性,同时也具有显著的民族性、地域性,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形成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信托文化是信托行业或信托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文化或企业文化。考虑到行业文化应该有的具体功用和信托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性,本文选择从规范性和结构性两个角度来定义信托文化,即信托文化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对信托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从其构成要素来看,则包括观念意识、法律制度、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四个主要方面。

观念意识是信托文化核心

观念意识是信托文化的核心,它表现为一种价值观体系。广义来讲,观念意识是信托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精神指引,它要求各行为主体建立一种诚实守信、忠实尽责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形成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规范;狭义来讲,观念意识是指是信托机构员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经过企业家有意识的概括、总结、提炼而得到确立的思想成果和精神力量。法律制度是信托文化最基础的构成,它是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信托公司依法管理企业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意识观念和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信托文化的上层建筑。技术标准是指信托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所遵循的技术要求,通常是现代金融理论与长时间的金融实践和监管经验结合的产物。管理规范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运作的管理要求,它要求金融机构健全管理运作机制,完善风险防控系统,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守则、纪律和道德标准等。

 

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二)

信托文化的观念意识

观念意识是信托文化的核心,它表现为一种价值观体系。广义来讲,观念意识是信托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精神指引,它要求各行为主体建立一种诚实守信、忠实尽责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形成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规范;狭义来讲,观念意识是指信托企业员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经过企业家有意识的概括、总结、提炼而得到确立的思想成果和精神力量。

从信托起源看,信托基于信任而建立。信托源于英国的USE制度,起初只是一种道义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当时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来使用。18世纪末,美国率先将信托用于商业之中,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信托也从财产转移的单一目的转变为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双重目的,并且日益将财产管理作为首要目的。直至今日,不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都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 。作为一种非交易性的财产转让安排,信托必须基于信任才能够得以建立。尤其是在信托发展的初期,相关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信托关系的建立更加依赖于双方的信任。

信任本质上是一种内心期待、期望,建基于信任对象过去的表现、品质的判断和关系的传递之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用齐美尔的话来讲,“信任产生于知识与无知的结合,借助心理夸大了过去的信息”。它本身包含部分非理性情绪,因此信任有时是盲目的、推测的。具体到金融领域,信任是包括信托金融在内的所有金融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是授信者对受信者抱有的一种预期,相信受信者即使在不受监控的情况下,仍然不会采取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将自己主动暴露在更易受到利益损失的地位。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特定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运作,受托人的行为对受益人的利益实现起到决定性作用,但信托契约的不完备却使得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法完全约束或监控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这种不对等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义关系 ,因此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源自英国衡平法,它要求受托人不谋私利、尽职尽责,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诚信、忠实、正直,并为其最佳利益工作,是一种典型的为他人最大利益使用权力或者行为的利他义务。更本质地讲,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观念意识,这正是信托文化的核心所在。推而广之,信托文化的意识观念还包括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对信托的功能、特色和诚实守信等信托文化内涵的理解,这也是投资者金融素养的基本构成之一。

此外,信托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它对实体经济表现出显著的外部性。当其服务于实体经济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当其脱离实体经济时,则极易形成资产泡沫,泡沫的破灭可能会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危及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信托机构必须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观念意识,才能行稳致远。同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升级背景下,要满足实体经济日益变化的融资需求,需要信托业持续的开放和创新。

信托文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信托文化最基础的构成,它是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信托公司依法管理企业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意识观念和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信托文化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中社会主体建立互信的基础,信托关系的形成也依赖于法律制度。同时,信托作为金融行业具有的高风险特性和其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决定了信托业必须运行在严格的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则之下。依法合规经营是信托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先决条件。

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中将信任的特质概括为善意、情感成分、相互依赖性、风险、理性决策和心理概念六点。不过,在不同的场景以及不同的主体之间,信任的侧重点可能会有所区别。信任的产生通常是文化、制度和理性选择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相应的形成了文化论、制度论和理性选择论等解释信任来源的理论。然而上述理论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在分析具体问题时需要有所侧重,关注特定时期、特定场景下影响信任的主导因素。

制度信任和契约信任是信托关系中信任的核心特征。现代社会中,信托服务往往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提供,委托人与受托人通常缺乏了解,彼此之间处于不完全信息状态,委托人几乎不可能完全基于情感因素而对受托人产生信任。因此,信托中的信任更多的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而这种理性选择主要基于信托法律和信托契约。法律作为现代社会制度的核心,它以其特殊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至上的权威性来规范受托人的行为,降低信任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契约则是信托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签订的,以规定信托目的和受托人义务为核心的合同,该合同对受托人行为进行更加具体的约束。因此,信托中的信任是典型的制度信任和契约信任,而非血缘信任或熟人信任。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受以《信托法》为首的法律约束;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并受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自律约束。从信托立法看,不少国家的信托法律均明确指出信托关系以信任为基础建立。

基于信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本质,信托法律制度通常以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与履行为核心,确保受托人围绕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展开活动。具体来看,信义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防止受托人侵占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设立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只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忠实于受托人利益的所在;二是为防止受托人不尽责管理信托事务设立注意义务(又称谨慎义务),要求受托人像对待自己的财物一样谨慎、勤勉地对待受托财产。在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共同作用下,能够使主观上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受托人客观上为受益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对于受益人负有的义务和责任是以信托财产为限的,这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要受托人尽到了信义义务,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应以自有财产负任何责任。当然,如果是由于受托人未尽信义义务造成了信托利益的未能取得或信托财产的损失,那么受托人必须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三)

信托机构是信托文化建设中最重要的主体,它在强化信义责任和重塑信托形象中都承担着主体责任。强化信义责任首先需要立法者和监管层完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明确信义责任的基本内涵;但更重要的是需要信托公司在业务的开展中履行信义义务,执行信义责任。重塑信托形象则需要信托公司摆正自身的受托人定位,树立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信托文化建设最终能否取得成效,信托机构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治理

对于信托机构而言,信托文化建设就是企业文化的建设,而企业文化则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人文化素养的影响,领导人的一举一动都对基层员工起到表率、导向的作用。因此,信托公司的文化建设应当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首先需要领导队伍以身作则确定信托文化建设的“高层基调”。唯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高层人员正确的认识了信托文化,理解了信托文化建设对信托公司乃至信托行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信托文化建设才有可能真正的贯彻到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以及日常运作等各个方面,让信托文化建设脱离仅仅是满足监管要求的低级层次。

在此基础上,信托文化建设要抓住公司治理机制这个“牛鼻子”,从受托人的定位出发,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不断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信托公司需要按照《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构建“三会一层”科学合理有效的制衡机制,搭建“激励相容、权责对等”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信托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度化、规范化,嵌入到信托公司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中,以制度固化良好品行、强化文化认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建设中国特色信托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坚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把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与董事会依法决策的关系。

战略规划

信托公司需要将信托文化建设提升到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与信托机构的发展充分的结合。信托公司需要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于信托文化建设“赋之以形、付之以行”的工作要求,牢牢把握信托业协会《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和信托文化建设五年规划的精神实质,将信托文化的价值观念“去抽象化”,做好公司层面的顶层设计,将信托文化切实融入到公司的战略规划之中。尤其是在信托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传统融资类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持续压降,资本市场投资类业务、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信托本源业务正日益成为信托行业新的增长极和战略突围方向,信托公司应将未来重点发展的战略新兴业务与信托文化建设有机融合。

经营管理

经营与管理相伴而生。一般而言,经营对外,追求从企业外部获取资源和建立影响;管理对内,强调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和建立秩序。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法合规经营是信托公司的生命线,既是实现行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先决条件。因此,信托公司需要坚定不移地做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以依法合规为前提创造经营效益。

为了各项经营活动的稳定开展,切实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信托公司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健全的管理结构。信托公司应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第二,制定规范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信托公司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完善各种信托业务操作规范与风险控制措施,以规范信托人员的行为,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信托公司的信誉。第三,建立完善的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信托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信托公司必须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财产管理经验、专门的技术和知识水平以及高度的责任心。

业务流程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要求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在信托产品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做实风险缓释措施。在信托产品销售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向投资者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在信托项目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人才与激励

文化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信托人”是信托文化建设最基本的落脚点,高尚的职业操守是做好受托履职的关键前提。信托文化培育要从员工日常执业规范做起,将良好信托文化形成于日常行为,逐步养成员工的受托人意识。更为重要的是,信托公司需通过优化考评机制和薪酬安排,激励维护公司形象、增强专业能力的行为,纠正过分追求短期回报、忽视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信托公司建立的绩效考评体系应符合提升受托服务质量、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的战略方向。信托公司设置的绩效考评指标应包括履行受托人职责、坚守良好职业操守类指标,且该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投资者教育

委托人和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信托文化建设不仅要求立法者和监管层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夯实信任基础;信托公司约束自身行为、履行受托义务;也要求监管层和信托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具体而言,监管机构需要做好投资者教育的顶层规划,明确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为信托公司的投资者教育提供指引;同时运用好监管层已有的投教渠道,为投资者教育起到领头和示范作用。信托公司需要将投资者教育融入日常的业务开展之中,通过线下线上多种形式进行投资者教育。由于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的接触最为频繁,因此应当在在投资者教育中承担主要作用。

(作者系普益标准研究员)


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15

在2019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曾指出,“信托之所以历经几百年的岁月洗礼,仍旧熠熠生辉,就在于其具有普适性的文化价值早已被普遍接受并认同,进而成为各个国家信托业发展的共同遵循”。因此,“在行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弘扬信托文化切中实际、适逢其时、很有必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从信托文化的理论基础出发,对信托文化进行更为深入的解构,探寻信托文化形成和发展的深层逻辑,以更加准确的把握信托文化的本质,为信托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确保信托文化建设行进在正确的道路之上。

□浦奕诠

文化与信托文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是其灵魂,是其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对于一个行业而言,文化也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持久发展的动力。

深刻理解信托文化的内涵是信托文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历史经验表明,信托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认知上的不充分可能会对信托的本土化发展造成明显的阻碍,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发展本属于英美法系下的信托业务更是如此。以日本为例,在信托业发展之初,也曾鱼目混杂,打着信托的旗号从事投机业活动。

文化的六大定义

文化作为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有关文化的定义种类繁多。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专家克罗伯(A.L.Kroeber)和拉克洪(D.Kluckhohn)在《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中对文化的定义做了系统性的归纳,该书共收集了166条有关文化的定义,这些定义由世界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政治学家等所界定,作者将这166条定义分为下述6组。

描述性的定义。该定义(21条)以泰勒(E.B.Tylar)为首,强调文化所涵盖内容广泛性的定义。其中以泰勒的定义为代表:“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伦理道德、风俗和作为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

历史性定义。这组定义(22条)主要强调文化的社会遗传与传统属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是美国文化语言学奠基人萨皮尔(E.Sapir)的定义:“文化被民族学家和文化史学家用来表达在人类生活中任何通过社会遗传下来的东西,这些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

规范性定义。这组定义中,一类定义(22条)主要强调文化的规则和方式属性,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人类学大家威斯勒(C. Wissler)的定义:“某个社会或部落所遵循的生活方式被称作文化,它包括所有标准化的社会传统行为。”另一类定义(6条)强调文化中理想、价值与行为因素,包括托马斯(W.I.Thomas)的定义,“文化是指任何无论是野蛮人还是文明的人群所拥有的物质和社会价值观(包括制度、风俗、态度和行为反应)”。

心理性定义。这一组定义中,一类定义(17条)主要强调文化是调整和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手段。萨姆纳(W.G.Sumner)和凯勒(A.G.Keller)指出:“人类为适应他们的生活环境所作出的调整行为的总和就是文化或文明。”福特(Ford)指出:“文化包括所有解决问题的传统方法。”第二类定义(16条)强调文化中学习因素,威斯勒认为“文化包含所有人类通过学习所获得的行为”。第三类定义(3条)强调文化的习惯属性,美国人类学家默多克(G.P.Murdock)将文化定义为:“文化是行为的传统习惯模式。”第四类定义(3条)属于纯心理性定义,罗海姆(G.Roheim)认为,“文化我是所有升华作用、替代物,或反应形成物的总和”。

结构性定义。结构性的定义(9条)强调文化的模式或结构。其中以奥格本(W.S.Ogburn)和尼姆科夫(M.F.Nimkoff)为代表:“一个文化包括各种发明或特性,这些发明和特性彼此之间含有不同程度的相互关系,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体系,社会制度是文化的核心。”

遗传性定义。遗传性定义中,一类定义(20条)主要强调文化是产品或人工制品,其中福尔瑟姆(G.J.Folsom)的定义最具代表性,他指出“文化不是人类自身或天生的才能,而是人类所生产的一切产品的总和,并可以通过代际传递”。另一类定义(9条)强调文化的观念因素,美国社会学的创建者沃德(L.F.Ward)认为“文化是一种社会结构,或是一个社会有机体,而观念则是它的起源之地”。

文化根植于历史,又与时俱进,它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文化一经产生又反作用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为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规范与指引。文化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历史继承性和阶级性,同时也具有显著的民族性、地域性,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形成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信托文化是信托行业或信托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文化或企业文化。考虑到行业文化应该有的具体功用和信托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性,本文选择从规范性和结构性两个角度来定义信托文化,即信托文化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对信托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从其构成要素来看,则包括观念意识、法律制度、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四个主要方面。

观念意识是信托文化核心

观念意识是信托文化的核心,它表现为一种价值观体系。广义来讲,观念意识是信托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精神指引,它要求各行为主体建立一种诚实守信、忠实尽责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形成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规范;狭义来讲,观念意识是指是信托机构员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经过企业家有意识的概括、总结、提炼而得到确立的思想成果和精神力量。法律制度是信托文化最基础的构成,它是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信托公司依法管理企业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意识观念和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信托文化的上层建筑。技术标准是指信托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所遵循的技术要求,通常是现代金融理论与长时间的金融实践和监管经验结合的产物。管理规范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运作的管理要求,它要求金融机构健全管理运作机制,完善风险防控系统,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守则、纪律和道德标准等。

 

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二)

信托文化的观念意识

观念意识是信托文化的核心,它表现为一种价值观体系。广义来讲,观念意识是信托关系中各行为主体的精神指引,它要求各行为主体建立一种诚实守信、忠实尽责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形成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基础和制度规范;狭义来讲,观念意识是指信托企业员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经过企业家有意识的概括、总结、提炼而得到确立的思想成果和精神力量。

从信托起源看,信托基于信任而建立。信托源于英国的USE制度,起初只是一种道义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当时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来使用。18世纪末,美国率先将信托用于商业之中,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信托也从财产转移的单一目的转变为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双重目的,并且日益将财产管理作为首要目的。直至今日,不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都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 。作为一种非交易性的财产转让安排,信托必须基于信任才能够得以建立。尤其是在信托发展的初期,相关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较多的缺陷,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信托关系的建立更加依赖于双方的信任。

信任本质上是一种内心期待、期望,建基于信任对象过去的表现、品质的判断和关系的传递之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用齐美尔的话来讲,“信任产生于知识与无知的结合,借助心理夸大了过去的信息”。它本身包含部分非理性情绪,因此信任有时是盲目的、推测的。具体到金融领域,信任是包括信托金融在内的所有金融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是授信者对受信者抱有的一种预期,相信受信者即使在不受监控的情况下,仍然不会采取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从而将自己主动暴露在更易受到利益损失的地位。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特定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运作,受托人的行为对受益人的利益实现起到决定性作用,但信托契约的不完备却使得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法完全约束或监控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这种不对等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义关系 ,因此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源自英国衡平法,它要求受托人不谋私利、尽职尽责,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诚信、忠实、正直,并为其最佳利益工作,是一种典型的为他人最大利益使用权力或者行为的利他义务。更本质地讲,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观念意识,这正是信托文化的核心所在。推而广之,信托文化的意识观念还包括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对信托的功能、特色和诚实守信等信托文化内涵的理解,这也是投资者金融素养的基本构成之一。

此外,信托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它对实体经济表现出显著的外部性。当其服务于实体经济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当其脱离实体经济时,则极易形成资产泡沫,泡沫的破灭可能会带来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危及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信托机构必须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观念意识,才能行稳致远。同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升级背景下,要满足实体经济日益变化的融资需求,需要信托业持续的开放和创新。

信托文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信托文化最基础的构成,它是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信托公司依法管理企业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意识观念和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信托文化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中社会主体建立互信的基础,信托关系的形成也依赖于法律制度。同时,信托作为金融行业具有的高风险特性和其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决定了信托业必须运行在严格的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则之下。依法合规经营是信托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先决条件。

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中将信任的特质概括为善意、情感成分、相互依赖性、风险、理性决策和心理概念六点。不过,在不同的场景以及不同的主体之间,信任的侧重点可能会有所区别。信任的产生通常是文化、制度和理性选择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相应的形成了文化论、制度论和理性选择论等解释信任来源的理论。然而上述理论都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在分析具体问题时需要有所侧重,关注特定时期、特定场景下影响信任的主导因素。

制度信任和契约信任是信托关系中信任的核心特征。现代社会中,信托服务往往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提供,委托人与受托人通常缺乏了解,彼此之间处于不完全信息状态,委托人几乎不可能完全基于情感因素而对受托人产生信任。因此,信托中的信任更多的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而这种理性选择主要基于信托法律和信托契约。法律作为现代社会制度的核心,它以其特殊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至上的权威性来规范受托人的行为,降低信任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契约则是信托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签订的,以规定信托目的和受托人义务为核心的合同,该合同对受托人行为进行更加具体的约束。因此,信托中的信任是典型的制度信任和契约信任,而非血缘信任或熟人信任。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受以《信托法》为首的法律约束;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并受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自律约束。从信托立法看,不少国家的信托法律均明确指出信托关系以信任为基础建立。

基于信托“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本质,信托法律制度通常以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与履行为核心,确保受托人围绕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展开活动。具体来看,信义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防止受托人侵占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设立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只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忠实于受托人利益的所在;二是为防止受托人不尽责管理信托事务设立注意义务(又称谨慎义务),要求受托人像对待自己的财物一样谨慎、勤勉地对待受托财产。在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共同作用下,能够使主观上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受托人客观上为受益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对于受益人负有的义务和责任是以信托财产为限的,这根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要受托人尽到了信义义务,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应以自有财产负任何责任。当然,如果是由于受托人未尽信义义务造成了信托利益的未能取得或信托财产的损失,那么受托人必须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解构信托文化的深层逻辑(三)

信托机构是信托文化建设中最重要的主体,它在强化信义责任和重塑信托形象中都承担着主体责任。强化信义责任首先需要立法者和监管层完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明确信义责任的基本内涵;但更重要的是需要信托公司在业务的开展中履行信义义务,执行信义责任。重塑信托形象则需要信托公司摆正自身的受托人定位,树立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信托文化建设最终能否取得成效,信托机构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治理

对于信托机构而言,信托文化建设就是企业文化的建设,而企业文化则很大程度上受到领导人文化素养的影响,领导人的一举一动都对基层员工起到表率、导向的作用。因此,信托公司的文化建设应当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首先需要领导队伍以身作则确定信托文化建设的“高层基调”。唯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高层人员正确的认识了信托文化,理解了信托文化建设对信托公司乃至信托行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信托文化建设才有可能真正的贯彻到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以及日常运作等各个方面,让信托文化建设脱离仅仅是满足监管要求的低级层次。

在此基础上,信托文化建设要抓住公司治理机制这个“牛鼻子”,从受托人的定位出发,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不断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信托公司需要按照《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构建“三会一层”科学合理有效的制衡机制,搭建“激励相容、权责对等”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信托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度化、规范化,嵌入到信托公司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中,以制度固化良好品行、强化文化认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建设中国特色信托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坚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把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与董事会依法决策的关系。

战略规划

信托公司需要将信托文化建设提升到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与信托机构的发展充分的结合。信托公司需要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关于信托文化建设“赋之以形、付之以行”的工作要求,牢牢把握信托业协会《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和信托文化建设五年规划的精神实质,将信托文化的价值观念“去抽象化”,做好公司层面的顶层设计,将信托文化切实融入到公司的战略规划之中。尤其是在信托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传统融资类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持续压降,资本市场投资类业务、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信托本源业务正日益成为信托行业新的增长极和战略突围方向,信托公司应将未来重点发展的战略新兴业务与信托文化建设有机融合。

经营管理

经营与管理相伴而生。一般而言,经营对外,追求从企业外部获取资源和建立影响;管理对内,强调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和建立秩序。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法合规经营是信托公司的生命线,既是实现行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先决条件。因此,信托公司需要坚定不移地做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以依法合规为前提创造经营效益。

为了各项经营活动的稳定开展,切实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信托公司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健全的管理结构。信托公司应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第二,制定规范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信托公司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完善各种信托业务操作规范与风险控制措施,以规范信托人员的行为,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信托公司的信誉。第三,建立完善的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信托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信托公司必须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足够的财产管理经验、专门的技术和知识水平以及高度的责任心。

业务流程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要求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在信托产品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做实风险缓释措施。在信托产品销售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向投资者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在信托项目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人才与激励

文化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信托人”是信托文化建设最基本的落脚点,高尚的职业操守是做好受托履职的关键前提。信托文化培育要从员工日常执业规范做起,将良好信托文化形成于日常行为,逐步养成员工的受托人意识。更为重要的是,信托公司需通过优化考评机制和薪酬安排,激励维护公司形象、增强专业能力的行为,纠正过分追求短期回报、忽视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信托公司建立的绩效考评体系应符合提升受托服务质量、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的战略方向。信托公司设置的绩效考评指标应包括履行受托人职责、坚守良好职业操守类指标,且该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投资者教育

委托人和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信托文化建设不仅要求立法者和监管层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夯实信任基础;信托公司约束自身行为、履行受托义务;也要求监管层和信托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具体而言,监管机构需要做好投资者教育的顶层规划,明确投资者教育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为信托公司的投资者教育提供指引;同时运用好监管层已有的投教渠道,为投资者教育起到领头和示范作用。信托公司需要将投资者教育融入日常的业务开展之中,通过线下线上多种形式进行投资者教育。由于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的接触最为频繁,因此应当在在投资者教育中承担主要作用。

(作者系普益标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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