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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引导小贷公司回归本源

对业务范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提出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20-09-17 07:58:38    作者:樊融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樊融杰

9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须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超净资产15%

《通知》主要包含28条,共计四部分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既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在对外融资方面,《通知》要求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此外,《通知》还对贷款集中度做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不得进行暴力催收

《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同时,《通知》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暂停新增小贷从事网络贷款业务

在加强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通知》内容还显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政策扶持方面,《通知》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前,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通知》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通知》为准。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银保监会:引导小贷公司回归本源

对业务范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提出具体要求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9-17

□记者 樊融杰

9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须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超净资产15%

《通知》主要包含28条,共计四部分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既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在对外融资方面,《通知》要求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此外,《通知》还对贷款集中度做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不得进行暴力催收

《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同时,《通知》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暂停新增小贷从事网络贷款业务

在加强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通知》内容还显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政策扶持方面,《通知》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前,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通知》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通知》为准。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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