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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将迎更大发展空间

发布时间:2020-11-06 09:11:07    作者:樊融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樊融杰

11月3日,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在京共同发布《家族财富管理十年回顾与展望——家族财富管理调研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家族信托业务成为各信托公司创新转型的新方向,将迎来更大发展空间。

年底50家将参与家族信托

据悉,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始于2012年。2013年,仅有6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在2019年末,46家信托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家族信托业务总规模达1616.49亿元。其中,31家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数量实现正增长。

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家族信托业务作为信托行业的本源业务和专属业务,正逐渐成为信托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性方向。积极推进家族信托业务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战略共识,多家信托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将家族信托业务置于创新业务板块的重要地位,家族信托业务的数量和规模均取得了明显突破。

《报告》认为,当前高净值客户需求已由单一的保值增值转向保值、增值、传承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并预估2020年底将有50家左右信托公司参与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规模将达到4000亿元左右。

配套法律尚需完善

《报告》指出,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的设立、运行及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现有的家族信托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备。

据了解,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手续,即“信托登记生效原则”。但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存在缺陷,包括没有明确信托登记的程度、没有指明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的机构等。信托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的税收制度,比如在信托设立到终止的过程中,如何征收非货币资产转移时产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

《报告》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转让登记后才具备法律效力,财产公示原则与传统的“隐富心理”相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尽管这些制度缺陷不影响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基础,但会增加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顾虑。

此外,《报告》还认为,目前家族信托还不是一种产品或者标准、客户对家族信托认知较低、财富管理机构综合能力不足,都制约家族信托发展。

服务机构将优胜劣汰

《报告》指出,家族信托架构的搭建和落地不仅需要服务机构拥有强大的顶层设计能力和平台整合能力,还需要有协助客户做好长期财富风险管理、提供助力家业长青等个性化服务的战略定位,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阅历。

《报告》认为,未来家族信托市场肯定是分化的,唯有秉持稳健经营理念、具备良好口碑和真正以匠人精神、致力于为客户构建个性化家族信托的专业机构,才能赢得高净值客户的信任和选择。

此外,伴随配套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业务实践的创新,家族信托的受托财产类型会不断丰富和完善。

同时,相较于家族信托,拥有顶级资源的家族办公室可以更好地为超高净值家庭提供传承的外延服务,包括家族企业的投行服务和企业治理服务、家族治理和事务管理服务、家族精神和价值观的规划服务、家族慈善规划服务等。家族办公室是未来财富管理机构服务超高净值客户的“高地”,也是超高净值客户实现资产规划和传承的重要方式。


家族信托将迎更大发展空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06

□本报记者 樊融杰

11月3日,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在京共同发布《家族财富管理十年回顾与展望——家族财富管理调研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家族信托业务成为各信托公司创新转型的新方向,将迎来更大发展空间。

年底50家将参与家族信托

据悉,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始于2012年。2013年,仅有6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在2019年末,46家信托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家族信托业务总规模达1616.49亿元。其中,31家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数量实现正增长。

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家族信托业务作为信托行业的本源业务和专属业务,正逐渐成为信托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性方向。积极推进家族信托业务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战略共识,多家信托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将家族信托业务置于创新业务板块的重要地位,家族信托业务的数量和规模均取得了明显突破。

《报告》认为,当前高净值客户需求已由单一的保值增值转向保值、增值、传承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并预估2020年底将有50家左右信托公司参与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规模将达到4000亿元左右。

配套法律尚需完善

《报告》指出,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家族信托等民事信托的设立、运行及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现有的家族信托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备。

据了解,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手续,即“信托登记生效原则”。但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存在缺陷,包括没有明确信托登记的程度、没有指明办理信托登记手续的机构等。信托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的税收制度,比如在信托设立到终止的过程中,如何征收非货币资产转移时产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

《报告》认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转让登记后才具备法律效力,财产公示原则与传统的“隐富心理”相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尽管这些制度缺陷不影响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基础,但会增加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顾虑。

此外,《报告》还认为,目前家族信托还不是一种产品或者标准、客户对家族信托认知较低、财富管理机构综合能力不足,都制约家族信托发展。

服务机构将优胜劣汰

《报告》指出,家族信托架构的搭建和落地不仅需要服务机构拥有强大的顶层设计能力和平台整合能力,还需要有协助客户做好长期财富风险管理、提供助力家业长青等个性化服务的战略定位,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阅历。

《报告》认为,未来家族信托市场肯定是分化的,唯有秉持稳健经营理念、具备良好口碑和真正以匠人精神、致力于为客户构建个性化家族信托的专业机构,才能赢得高净值客户的信任和选择。

此外,伴随配套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业务实践的创新,家族信托的受托财产类型会不断丰富和完善。

同时,相较于家族信托,拥有顶级资源的家族办公室可以更好地为超高净值家庭提供传承的外延服务,包括家族企业的投行服务和企业治理服务、家族治理和事务管理服务、家族精神和价值观的规划服务、家族慈善规划服务等。家族办公室是未来财富管理机构服务超高净值客户的“高地”,也是超高净值客户实现资产规划和传承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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