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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刚兑” 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发布时间:2020-11-10 08:49:10    作者:樊融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樊融杰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信托行业的风险率快速上升,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信托业资产风险率已升至3.02%。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二、三季度,集合信托违约事件为190起,涉及金额超过了820亿元。频频踩雷,让部分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信心产生了质疑。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信托仍然值得投资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信托业资产风险率已升至3.02%。二、三季度以来,部分信托公司的产品兑付情况也备受投资者的关注。今年7月,新时代信托与新华信托被实施接管。也是在7月,监管部门表示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信信托和四川信托两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9月下旬以来,华信信托也连续发布多个公告,其多款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延期兑付。

“近期信托产品风险有所增高,这与疫情、宏观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全行业性的,而是个别的,主要涉及的是经营不规范的信托公司。当前信托产品仍值得投资,但是需要投资者有所筛选。”某行业行业观察人士表示。

放弃“刚兑”幻想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期间,筛选风险可控且收益相对较高的产品,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较为不易。

在近日举办的中国信托业2020投资者教育活动上,中国信托业协会党委委员、专职副会长王亚斌表示“对于广大个人投资者而言,资产管理业务较为复杂和专业,个人投资者不经过学习和教育,无法彻底了解信托产品的产生和运作过程,也无法准确判断信托产品的质量和风险”。

部分信托投资者仍然寄希望于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对此,监管部门在今年再次明确表态,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

“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信托产品不得承诺保底,不得承诺保证最低收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在中国信托业2020投资者教育活动上表示,“从目前的监管政策和司法机关的态度来看,如果受托人是特定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刚性兑付的保底条款或承诺一般被认定无效,意味着投资人可能得不到包括本金在内的应有补偿”。

投资应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投资本身是有风险的,刚性兑付显然与这种规律不符合。”资深信托投资者赵敏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作为投资者来说,我倾向于选择中等风险的信托产品。在挑选信托产品时,我会在意其资金使用的方向,自己更倾向于选择符合发展趋势的产业”。

赵敏认为,作为信托投资者,要在控制投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一个风控机制完善、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他还认为,值得托付的信托公司应该包括经营指标排在行业前列,股东背景强大,有品牌保证力,具备优秀文化,真正的以投资为导向等几个特征。

“在选择好受托人后,投资者要本着‘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参与明确的项目,懂得以金融消费者的身份来切实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看清每一笔产品的思维和逻辑,最终能够取得和自我预期匹配的回报,这才是最重要。”赵敏表示。


告别“刚兑” 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10

□记者 樊融杰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信托行业的风险率快速上升,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信托业资产风险率已升至3.02%。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今年二、三季度,集合信托违约事件为190起,涉及金额超过了820亿元。频频踩雷,让部分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信心产生了质疑。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信托产品?

信托仍然值得投资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信托业资产风险率已升至3.02%。二、三季度以来,部分信托公司的产品兑付情况也备受投资者的关注。今年7月,新时代信托与新华信托被实施接管。也是在7月,监管部门表示正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安信信托和四川信托两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9月下旬以来,华信信托也连续发布多个公告,其多款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延期兑付。

“近期信托产品风险有所增高,这与疫情、宏观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全行业性的,而是个别的,主要涉及的是经营不规范的信托公司。当前信托产品仍值得投资,但是需要投资者有所筛选。”某行业行业观察人士表示。

放弃“刚兑”幻想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期间,筛选风险可控且收益相对较高的产品,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较为不易。

在近日举办的中国信托业2020投资者教育活动上,中国信托业协会党委委员、专职副会长王亚斌表示“对于广大个人投资者而言,资产管理业务较为复杂和专业,个人投资者不经过学习和教育,无法彻底了解信托产品的产生和运作过程,也无法准确判断信托产品的质量和风险”。

部分信托投资者仍然寄希望于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对此,监管部门在今年再次明确表态,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

“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信托产品不得承诺保底,不得承诺保证最低收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在中国信托业2020投资者教育活动上表示,“从目前的监管政策和司法机关的态度来看,如果受托人是特定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刚性兑付的保底条款或承诺一般被认定无效,意味着投资人可能得不到包括本金在内的应有补偿”。

投资应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投资本身是有风险的,刚性兑付显然与这种规律不符合。”资深信托投资者赵敏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作为投资者来说,我倾向于选择中等风险的信托产品。在挑选信托产品时,我会在意其资金使用的方向,自己更倾向于选择符合发展趋势的产业”。

赵敏认为,作为信托投资者,要在控制投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一个风控机制完善、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他还认为,值得托付的信托公司应该包括经营指标排在行业前列,股东背景强大,有品牌保证力,具备优秀文化,真正的以投资为导向等几个特征。

“在选择好受托人后,投资者要本着‘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参与明确的项目,懂得以金融消费者的身份来切实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看清每一笔产品的思维和逻辑,最终能够取得和自我预期匹配的回报,这才是最重要。”赵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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