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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取消

发布时间:2020-11-16 08:40:46    作者:仇兆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通知》的下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

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保险机构投资自主权扩大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共10条,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前,保险机构执行的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今后,险资的投资自主权将扩大。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将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禁止投资十类企业

对于投资标的,《通知》提出,保险机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同时,《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得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资金来源方面,《通知》允许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自有资金包括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风险控制方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若保险机构违规开展投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事实上,监管部门一直在对此进行探索。

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便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后,2019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东吴证券银行首席分析师马祥云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取消限制的核心意义在于推动直接融资,整个金融市场都围绕这个核心目标。和股票市场不同,非上市股权市场最缺的就是长线稳定资金。

就此,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

自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发布以来,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股权投资,投资能力和运作水平持续提升。

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险资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取消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16

□记者 仇兆燕

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通知》的下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

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保险机构投资自主权扩大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共10条,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前,保险机构执行的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今后,险资的投资自主权将扩大。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将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禁止投资十类企业

对于投资标的,《通知》提出,保险机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同时,《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得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资金来源方面,《通知》允许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自有资金包括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风险控制方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若保险机构违规开展投资,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事实上,监管部门一直在对此进行探索。

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便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后,2019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东吴证券银行首席分析师马祥云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取消限制的核心意义在于推动直接融资,整个金融市场都围绕这个核心目标。和股票市场不同,非上市股权市场最缺的就是长线稳定资金。

就此,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

自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发布以来,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股权投资,投资能力和运作水平持续提升。

经过多年发展,企业股权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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