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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逃废债”给了投资者信心

发布时间:2020-11-23 16:48:01    作者:许予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11月21日,金融委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会议提出,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会议明确,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研究员明明表示,金融委会议剑指近期违约中的“行为性”因素。在国企风波伤及投资者信心、市场恐慌情绪蔓延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强调提高政治站位、督促各类主体履行责任,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意在对症下药、自上而下确立“信用”在债市的重要地位,给了债市投资者信心。

对“逃废债”行为严惩不贷

华晨、永煤债券违约事件发酵以来,市场上一直存在其是否为“逃废债”的猜测。如何加强市场对“逃废债”行为的判断力、约束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逃废债’三个字,每个字都代表了这类行为的一个特点。”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银行刑事业务部主任王帅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与正常的债券违约相比,最大的差异点在于‘废’字,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债权人无法行使或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明明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债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冯翠玺进一步向《中国银行保险报》介绍了“逃废债”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通过各种方式(虚假诉讼、破产、资产转移等)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则为消极不作为。

“正常的债务违约虽然也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但其与‘逃废债’的核心区别在于债务人无不履行债务的主观故意。”冯翠玺说。

王帅指出,我国目前打击“逃废债”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逃废债”并非一种需要单独定义的法律行为,而是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避还款的一种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根本在于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执法力度,目前更多的是在政策层面来强化。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打击恶意‘逃废债’”,这是历届全国两会上的第一次。本次金融委会议也提出,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这些动作足以证明,在对‘逃废债’行为的严厉打击下,失信债务人将面临越来越严厉的惩治。”王帅表示。

机构投资者需注重微观研究

明明认为,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逐步打破刚兑是应有之义,但绝非发行人“借坡下驴”,以转移资产、挪用资金等方式恶意“逃废债”的借口,也绝非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便利的挡箭牌。

除了强化认识,在具体的“逃废债”整治方面,冯翠玺表示应从事前、事后两个阶段入手:事前,加强债务人资质审查,强调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对信用评级市场进行规范(防止过渡迎合客户需求);事后,纳入征信系统进行限制和威慑(失信人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追究债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并加大破产程序的适用。

“未来,应在市场化的前提下继续提升‘逃废债’的治理高度,包括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加大限制措施,在现有基础上扩大限制的深度和广度并增加曝光方式、频率;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手段多管齐下,针对涉及主体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冯翠玺说。

目前,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投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除了进一步提升制度约束能力,不少专家亦指出,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对债券的筛选和风控能力。

“未来,机构投资者在风险识别和监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明明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过去几年,大家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甄别方面更重视对宏观、区域和行业风险的研判,但是对于个体风险还是要进一步加强。债券研究要更重细节,就像看股票一样,要从单个企业做自下而上的研究。不仅从宏观、总量去研判信用风险,还要自下而上从微观层面把控和防范风险。”

 


严惩“逃废债”给了投资者信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23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11月21日,金融委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会议提出,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会议明确,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研究员明明表示,金融委会议剑指近期违约中的“行为性”因素。在国企风波伤及投资者信心、市场恐慌情绪蔓延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强调提高政治站位、督促各类主体履行责任,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意在对症下药、自上而下确立“信用”在债市的重要地位,给了债市投资者信心。

对“逃废债”行为严惩不贷

华晨、永煤债券违约事件发酵以来,市场上一直存在其是否为“逃废债”的猜测。如何加强市场对“逃废债”行为的判断力、约束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逃废债’三个字,每个字都代表了这类行为的一个特点。”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银行刑事业务部主任王帅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与正常的债券违约相比,最大的差异点在于‘废’字,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债权人无法行使或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明明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债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冯翠玺进一步向《中国银行保险报》介绍了“逃废债”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通过各种方式(虚假诉讼、破产、资产转移等)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则为消极不作为。

“正常的债务违约虽然也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但其与‘逃废债’的核心区别在于债务人无不履行债务的主观故意。”冯翠玺说。

王帅指出,我国目前打击“逃废债”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逃废债”并非一种需要单独定义的法律行为,而是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避还款的一种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根本在于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执法力度,目前更多的是在政策层面来强化。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打击恶意‘逃废债’”,这是历届全国两会上的第一次。本次金融委会议也提出,要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这些动作足以证明,在对‘逃废债’行为的严厉打击下,失信债务人将面临越来越严厉的惩治。”王帅表示。

机构投资者需注重微观研究

明明认为,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逐步打破刚兑是应有之义,但绝非发行人“借坡下驴”,以转移资产、挪用资金等方式恶意“逃废债”的借口,也绝非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便利的挡箭牌。

除了强化认识,在具体的“逃废债”整治方面,冯翠玺表示应从事前、事后两个阶段入手:事前,加强债务人资质审查,强调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对信用评级市场进行规范(防止过渡迎合客户需求);事后,纳入征信系统进行限制和威慑(失信人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追究债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并加大破产程序的适用。

“未来,应在市场化的前提下继续提升‘逃废债’的治理高度,包括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加大限制措施,在现有基础上扩大限制的深度和广度并增加曝光方式、频率;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手段多管齐下,针对涉及主体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冯翠玺说。

目前,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投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除了进一步提升制度约束能力,不少专家亦指出,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对债券的筛选和风控能力。

“未来,机构投资者在风险识别和监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明明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过去几年,大家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甄别方面更重视对宏观、区域和行业风险的研判,但是对于个体风险还是要进一步加强。债券研究要更重细节,就像看股票一样,要从单个企业做自下而上的研究。不仅从宏观、总量去研判信用风险,还要自下而上从微观层面把控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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