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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债券市场主体严格履行责任

发布时间:2020-11-25 07:57:59    作者:李林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

11月21日召开的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强调,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需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相关机构开始自查自纠

近期债券市场违约个案有所增加,对此突发事件,市场情绪反应激烈,在建银投资咨询分析师王全月看来,这很大程度上是对债券市场化建设不充分的“情绪爆发”。

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在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等问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向《中国银行保险报》介绍,在债券发行、销售过程中,发行人与承销商等往往存在通过“结构化发行”来进行“自融”等行为。一般而言,“结构化发行”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结构化产品(如成立债券型分级资管计划)实现;二是通过债券回购等方式实现。无论是哪种方式,在形式上虽然带来一定的增信作用,但并不能完全覆盖风险,反而会变相放大发行人财务成本,也扰乱债券的定价,影响投资者准确的价值判断。

上述种种问题在近期债券违约事件频发后得到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到,目前已有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银行内部风控部门全面启动自查自纠行动,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进行排查。王全月分析,承销商的自查自纠或将集中在合规性方面。

“如注册、发行前的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行文本制作是否完整充分,发行后的督导尤其是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穿透是否彻底、风险预警指标的关注是否及时等。由于承销商在面对强势发行人时处于相对弱势,前述问题可能会存在于部分项目中。”王全月说。

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依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逃废债”行为必不可少,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让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加强自律、监督和约束

事实上,一系列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的举措已经在路上。

《通知》明确,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并要求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和处分。同时,还要求通过事先、事后的承诺、核查和披露,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发行人的行为约束;进一步强化承销机构、投资人等管理要求,明确禁止协助行为,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压实市场各方责任。此外,各市场主体发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机构及人员存在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可向行业协会举报或投诉。

此次金融委会议强调,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出“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这些举措在多位分析人士看来,充分展现了监管机构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本次监管部门强调多方位监管,严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在中信证券固收研究首席分析师明明看来,在行业外部,需各部门协作排查风险;在行业内部,需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各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评级等流程,推动债市信息对称。面对可能存在的“僵尸国企”风险,深化国企市场化经营机制、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必经之路。

“承销商做到合规经营守住勤勉尽职底线,评级机构保持独立自主守住客观中立底线,发行人规范行为守住诚实诚信底线,三者共同意识到‘合作才能共赢,博弈则将俱伤’的形势,或许是各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加强自律的方向。”王全月说。

展望未来,虽需谨慎但不必悲观。明明认为,目前风险的扩散仍在可控范围内,此次金融委会议的定调即是例证。预计后续债券违约仍将发生,但“逃废债”行为将有所收敛,违约的可预测性增强,连带影响减弱,对市场的冲击也将边际下降。


引导债券市场主体严格履行责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1-25

□记者 李林鸾

11月21日召开的金融委第四十三次会议强调,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需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相关机构开始自查自纠

近期债券市场违约个案有所增加,对此突发事件,市场情绪反应激烈,在建银投资咨询分析师王全月看来,这很大程度上是对债券市场化建设不充分的“情绪爆发”。

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在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等问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向《中国银行保险报》介绍,在债券发行、销售过程中,发行人与承销商等往往存在通过“结构化发行”来进行“自融”等行为。一般而言,“结构化发行”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结构化产品(如成立债券型分级资管计划)实现;二是通过债券回购等方式实现。无论是哪种方式,在形式上虽然带来一定的增信作用,但并不能完全覆盖风险,反而会变相放大发行人财务成本,也扰乱债券的定价,影响投资者准确的价值判断。

上述种种问题在近期债券违约事件频发后得到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到,目前已有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银行内部风控部门全面启动自查自纠行动,对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进行排查。王全月分析,承销商的自查自纠或将集中在合规性方面。

“如注册、发行前的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行文本制作是否完整充分,发行后的督导尤其是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穿透是否彻底、风险预警指标的关注是否及时等。由于承销商在面对强势发行人时处于相对弱势,前述问题可能会存在于部分项目中。”王全月说。

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依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逃废债”行为必不可少,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让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也是应有之义。

加强自律、监督和约束

事实上,一系列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的举措已经在路上。

《通知》明确,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并要求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和处分。同时,还要求通过事先、事后的承诺、核查和披露,以市场化方式加强发行人的行为约束;进一步强化承销机构、投资人等管理要求,明确禁止协助行为,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压实市场各方责任。此外,各市场主体发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机构及人员存在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可向行业协会举报或投诉。

此次金融委会议强调,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出“发债企业及其股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这些举措在多位分析人士看来,充分展现了监管机构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本次监管部门强调多方位监管,严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在中信证券固收研究首席分析师明明看来,在行业外部,需各部门协作排查风险;在行业内部,需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各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评级等流程,推动债市信息对称。面对可能存在的“僵尸国企”风险,深化国企市场化经营机制、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必经之路。

“承销商做到合规经营守住勤勉尽职底线,评级机构保持独立自主守住客观中立底线,发行人规范行为守住诚实诚信底线,三者共同意识到‘合作才能共赢,博弈则将俱伤’的形势,或许是各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加强自律的方向。”王全月说。

展望未来,虽需谨慎但不必悲观。明明认为,目前风险的扩散仍在可控范围内,此次金融委会议的定调即是例证。预计后续债券违约仍将发生,但“逃废债”行为将有所收敛,违约的可预测性增强,连带影响减弱,对市场的冲击也将边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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