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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子银行首次迎来官方“画像”

发布时间:2020-12-07 08:38:36    作者:李林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

12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课题组发布《中国影子银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课题组表示,这是第一次官方对中国影子银行进行全面、系统的定义。相关标准参照了国际标准和定义,结合中国的情况进行调整,整体上符合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报告》同时还全面系统梳理影子银行规模、风险及三年治理情况和监管方向。

网络借贷P2P贷款属于高风险的狭义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通常是指常规银行体系外的各种金融中介业务,通常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载体,对金融资产的信用、流动性和期限等风险因素进行转换,扮演着“类银行”的角色。

各国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各不相同,评级公司等市场机构也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影子银行分析框架。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公认的定义模式,即资金来源模式、金融稳定理事会模式、非核心负债模式。

如何确定我国影子银行标准?在课题组看来,必须兼顾影子银行国际标准的共性特征和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报告》指出,受金融体系结构、金融深化程度以及监管政策取向等因素影响,我国影子银行呈现出一些与其他经济体不同的特点:一是以银行为核心,表现为“银行的影子”;二是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存在刚性兑付或具有刚性兑付预期;四是收取通道费用的盈利模式较为普遍;五是以类贷款为主,信用风险突出。

据此,《报告》提出界定我国影子银行的四项标准:一是金融信用中介活动处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信贷发放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二是业务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和杠杆过高;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四是集中兑付压力大,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高。

按照上述界定标准,《报告》认为我国影子银行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其中,广义影子银行是基本符合四项界定标准的金融产品和活动,主要包括: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银行理财、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券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

狭义影子银行则是广义中影子银行特征更加显著、风险程度更为突出的产品和活动,包括: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和投向非标债权及资管的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

对影子银行重拳出击

《报告》指出,到2016年底,影子银行规模已经十分庞大,违法违规异常严重,濒临风险爆发的边缘。对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从2014年起多次对中国影子银行风险提出警示,认为同业投资、信托贷款和表外理财等已成为隐藏信贷增长和不良资产的温床,严重威胁到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规模庞大、野蛮扩张,结构复杂、风险交织,关联风险突出、相互传染和叠加……《报告》认为,影子银行不断推高杠杆水平,助长脱实向虚,严重掩饰资产质量真实性,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激励,并且危及社会稳定。这些问题使得影子银行犹如悬在我国金融体系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若不及时强力“精准拆弹”,必将酿成全行业系统性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面对这些危害,2017年,金融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对影子银行重拳出击,努力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在严厉整治市场乱象方面,2017年起,集中开展“三三四十”专项整治等工作,仅2017年银行业乱象专项治理就发现问题6万余个,涉及金额18.5万亿元,形成了强大的监管震慑。

在规范交叉金融监管方面,推动“类信贷”表外业务回表调整,重点压降结构复杂、层层嵌套、脱实向虚的高风险业务活动,对影子银行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一致性、穿透式监管,严查大股东操纵等。

在拆解非法金融集团方面,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强化穿透监管,严格股东资质,严查股权代持,要求金融集团内部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必须严格风险隔离。

同时,严肃追责问责。2017-2019年,银保监会对银行业保险业共计罚没70多亿元,超过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十年行政处罚的罚款总和,处罚机构9698家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7861件,处罚责任人员12043人次,以上处罚中相当部分与影子银行有关。

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全面弥补监管制度短板,发布资管新规并按照其原则制定各项业务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监管规定、保险资管细则、资金信托办法等;对地方监管的小贷公司等,制定专门规则,强化政策指导和专业协作。

建立和完善持续监管体系

《报告》指出,目前影子银行野蛮生长得到根本遏制,规模大幅压缩,加通道、加杠杆和加嵌套的高风险业务得到重点清理;违法违规活动大幅下降,市场秩序得到修复;风险水平由发散转为收敛,初步建立了我国影子银行统计监测体系和认定标准,厘清了影子银行的真实规模和业务分布,基本确认了风险最终承担主体;也为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赢得了先机,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时在治理影子银行时还是有不同的声音,幸亏当时排除杂音坚持下来,现在来看是对的。”课题组相关负责人感慨,“如果前几年没有努力压降影子银行,今天面临的金融风险将十分严重,不排除出现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对此,国际评价也趋向积极正面。2017年之后,国际评价出现了彻底转变,对中国影子银行治理取得的显著成效予以充分肯定,认为不仅确保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成为全球影子银行规模下降的主要推动力。

不过,《报告》也指出,影子银行不会消失,将和传统金融体系长期共存,不同类型影子银行的作用和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健全统计监测,严防反弹回潮,建立风险隔离,完善监管制度,慎重开展综合经营。

具体而言,将继续大力完善统计监测,及时动态掌握影子银行规模、种类,特别是风险演进路径和风险水平变化情况。

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点,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设立“禁区”,严禁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死灰复燃,以及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等。坚持整改与转型相结合,按时合规完成业务整改,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同时积极调整业务模式,加快净值化转型。

重点厘清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的边界,建立相应的防火墙,严防风险相互传染、相互交织、相互掩饰。

将确保监管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影子银行活动纳入监管。统一同类机构和产品的监管标准,减少资金空转式的套利。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分类、风险权重、资本拨备计提等标准。

此外,建立覆盖全面、分工合理、有序流动的金融体系。

课题组相关负责人介绍:“总的来说,治理影子银行要把握几个重点:一是治理高风险影子银行,不是说把影子银行消灭掉,而是降低风险。二是链条很长、与实体经济脱节的业务和产品,就是我们治理的对象。三是重点治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违规、无牌经营的机构和业务,净化市场,使市场重新回到有秩序的状态。”


中国影子银行首次迎来官方“画像”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07

□记者 李林鸾

12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课题组发布《中国影子银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课题组表示,这是第一次官方对中国影子银行进行全面、系统的定义。相关标准参照了国际标准和定义,结合中国的情况进行调整,整体上符合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报告》同时还全面系统梳理影子银行规模、风险及三年治理情况和监管方向。

网络借贷P2P贷款属于高风险的狭义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通常是指常规银行体系外的各种金融中介业务,通常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载体,对金融资产的信用、流动性和期限等风险因素进行转换,扮演着“类银行”的角色。

各国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各不相同,评级公司等市场机构也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影子银行分析框架。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公认的定义模式,即资金来源模式、金融稳定理事会模式、非核心负债模式。

如何确定我国影子银行标准?在课题组看来,必须兼顾影子银行国际标准的共性特征和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报告》指出,受金融体系结构、金融深化程度以及监管政策取向等因素影响,我国影子银行呈现出一些与其他经济体不同的特点:一是以银行为核心,表现为“银行的影子”;二是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存在刚性兑付或具有刚性兑付预期;四是收取通道费用的盈利模式较为普遍;五是以类贷款为主,信用风险突出。

据此,《报告》提出界定我国影子银行的四项标准:一是金融信用中介活动处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信贷发放标准显著低于银行授信;二是业务结构复杂、层层嵌套和杠杆过高;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四是集中兑付压力大,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高。

按照上述界定标准,《报告》认为我国影子银行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其中,广义影子银行是基本符合四项界定标准的金融产品和活动,主要包括: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银行理财、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券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

狭义影子银行则是广义中影子银行特征更加显著、风险程度更为突出的产品和活动,包括: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和投向非标债权及资管的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

对影子银行重拳出击

《报告》指出,到2016年底,影子银行规模已经十分庞大,违法违规异常严重,濒临风险爆发的边缘。对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从2014年起多次对中国影子银行风险提出警示,认为同业投资、信托贷款和表外理财等已成为隐藏信贷增长和不良资产的温床,严重威胁到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规模庞大、野蛮扩张,结构复杂、风险交织,关联风险突出、相互传染和叠加……《报告》认为,影子银行不断推高杠杆水平,助长脱实向虚,严重掩饰资产质量真实性,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激励,并且危及社会稳定。这些问题使得影子银行犹如悬在我国金融体系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若不及时强力“精准拆弹”,必将酿成全行业系统性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面对这些危害,2017年,金融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对影子银行重拳出击,努力消除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在严厉整治市场乱象方面,2017年起,集中开展“三三四十”专项整治等工作,仅2017年银行业乱象专项治理就发现问题6万余个,涉及金额18.5万亿元,形成了强大的监管震慑。

在规范交叉金融监管方面,推动“类信贷”表外业务回表调整,重点压降结构复杂、层层嵌套、脱实向虚的高风险业务活动,对影子银行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一致性、穿透式监管,严查大股东操纵等。

在拆解非法金融集团方面,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强化穿透监管,严格股东资质,严查股权代持,要求金融集团内部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必须严格风险隔离。

同时,严肃追责问责。2017-2019年,银保监会对银行业保险业共计罚没70多亿元,超过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十年行政处罚的罚款总和,处罚机构9698家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7861件,处罚责任人员12043人次,以上处罚中相当部分与影子银行有关。

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部门全面弥补监管制度短板,发布资管新规并按照其原则制定各项业务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监管规定、保险资管细则、资金信托办法等;对地方监管的小贷公司等,制定专门规则,强化政策指导和专业协作。

建立和完善持续监管体系

《报告》指出,目前影子银行野蛮生长得到根本遏制,规模大幅压缩,加通道、加杠杆和加嵌套的高风险业务得到重点清理;违法违规活动大幅下降,市场秩序得到修复;风险水平由发散转为收敛,初步建立了我国影子银行统计监测体系和认定标准,厘清了影子银行的真实规模和业务分布,基本确认了风险最终承担主体;也为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赢得了先机,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时在治理影子银行时还是有不同的声音,幸亏当时排除杂音坚持下来,现在来看是对的。”课题组相关负责人感慨,“如果前几年没有努力压降影子银行,今天面临的金融风险将十分严重,不排除出现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对此,国际评价也趋向积极正面。2017年之后,国际评价出现了彻底转变,对中国影子银行治理取得的显著成效予以充分肯定,认为不仅确保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成为全球影子银行规模下降的主要推动力。

不过,《报告》也指出,影子银行不会消失,将和传统金融体系长期共存,不同类型影子银行的作用和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健全统计监测,严防反弹回潮,建立风险隔离,完善监管制度,慎重开展综合经营。

具体而言,将继续大力完善统计监测,及时动态掌握影子银行规模、种类,特别是风险演进路径和风险水平变化情况。

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点,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设立“禁区”,严禁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死灰复燃,以及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等。坚持整改与转型相结合,按时合规完成业务整改,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同时积极调整业务模式,加快净值化转型。

重点厘清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的边界,建立相应的防火墙,严防风险相互传染、相互交织、相互掩饰。

将确保监管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影子银行活动纳入监管。统一同类机构和产品的监管标准,减少资金空转式的套利。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分类、风险权重、资本拨备计提等标准。

此外,建立覆盖全面、分工合理、有序流动的金融体系。

课题组相关负责人介绍:“总的来说,治理影子银行要把握几个重点:一是治理高风险影子银行,不是说把影子银行消灭掉,而是降低风险。二是链条很长、与实体经济脱节的业务和产品,就是我们治理的对象。三是重点治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违规、无牌经营的机构和业务,净化市场,使市场重新回到有秩序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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