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牢固树立受托人意识

——“建设良好受托人文化”系列述评之一

发布时间:2020-12-18 08:33:4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评论员

信托文化是推动行业稳健发展的最坚定力量。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2020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指出,信托公司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是要围绕受托人的中心地位建设良好受托人文化。他在深刻分析信托文化的子文化之一——受托人文化时强调指出,信托业要牢固树立受托人意识。

受托人意识表现为一种价值观体系,是受托人的精神指引,它要求信托公司要建立一种诚实守信、忠实尽责的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回归受托人定位,培育和树立谨慎管理受托文化,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加强员工精神引领和文化引导,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在各项业务、各个工作环节中体现良好的信托职业操守。信托公司应加大对员工信托文化和价值观认同感的考核,逐步养成员工的受托人意识。

毋庸讳言,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偏离信托本源、规避行业监管的乱象,信托公司的行业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当前,信托行业仍然存在受托人文化不成熟、受托人职责不清晰、受托人定位有偏离,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制约着行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受托人意识不牢,根源在于行业未坚实树立受托人定位的思想自觉。

从表面上看,信托公司都认可了受托人的定位,但由于对受托人文化思考不深、理解不透,实际执行中往往发生偏离受托人定位的问题。比如信托公司普遍明白委托人信任的重要性,但却将委托人对自己的信任建立在明示或暗示的刚性兑付,而非自己的忠实品格和专业水准上,违背了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制度定位,将信托业务从直接融资做成了间接融资,从“代人理财”做成了“自己理财”,从表外业务做成了表内业务。

再比如,资金信托业务作为目前信托公司的主流业务,主要从融资端发起,信托公司在开展该类业务时主要围绕融资人的需求创设信托产品,对融资人利益的关注多于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关注,这实际上违背了以受益人为核心的信托规律,展业逻辑存在错位。同时,信托公司在当前资金信托业务模式下获取的主要是利差收入,违背了信托公司以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准则,盈利逻辑也存在错位。

意识引领行动,只有信托业全体从业人员都树立了受托人意识,发自内心地认同受托人定位,深刻领会并遵循受托人义务的本质,才能转化为行动上的自觉,形成建设良好受托人文化的内生动力。

古语有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八个字的内涵极为丰富,能够充分体现出新时代信托业转型发展的要求和特征。信托行业要大力加强受托人意识的培养,将“守正、忠实、专业”的要求嵌入企业文化、发展战略、员工培训、制度规定、激励约束机制等环节,引领全体员工将受托人定位作为根本定位,将充分履行受托义务作为首要职责,将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职业生涯的根本守则,努力夯实受托人根基,履行受托人义务,在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行业的新贡献。


牢固树立受托人意识

——“建设良好受托人文化”系列述评之一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18

□《中国银行保险报》评论员

信托文化是推动行业稳健发展的最坚定力量。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2020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指出,信托公司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关键是要围绕受托人的中心地位建设良好受托人文化。他在深刻分析信托文化的子文化之一——受托人文化时强调指出,信托业要牢固树立受托人意识。

受托人意识表现为一种价值观体系,是受托人的精神指引,它要求信托公司要建立一种诚实守信、忠实尽责的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回归受托人定位,培育和树立谨慎管理受托文化,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加强员工精神引领和文化引导,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在各项业务、各个工作环节中体现良好的信托职业操守。信托公司应加大对员工信托文化和价值观认同感的考核,逐步养成员工的受托人意识。

毋庸讳言,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偏离信托本源、规避行业监管的乱象,信托公司的行业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当前,信托行业仍然存在受托人文化不成熟、受托人职责不清晰、受托人定位有偏离,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制约着行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受托人意识不牢,根源在于行业未坚实树立受托人定位的思想自觉。

从表面上看,信托公司都认可了受托人的定位,但由于对受托人文化思考不深、理解不透,实际执行中往往发生偏离受托人定位的问题。比如信托公司普遍明白委托人信任的重要性,但却将委托人对自己的信任建立在明示或暗示的刚性兑付,而非自己的忠实品格和专业水准上,违背了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制度定位,将信托业务从直接融资做成了间接融资,从“代人理财”做成了“自己理财”,从表外业务做成了表内业务。

再比如,资金信托业务作为目前信托公司的主流业务,主要从融资端发起,信托公司在开展该类业务时主要围绕融资人的需求创设信托产品,对融资人利益的关注多于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关注,这实际上违背了以受益人为核心的信托规律,展业逻辑存在错位。同时,信托公司在当前资金信托业务模式下获取的主要是利差收入,违背了信托公司以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准则,盈利逻辑也存在错位。

意识引领行动,只有信托业全体从业人员都树立了受托人意识,发自内心地认同受托人定位,深刻领会并遵循受托人义务的本质,才能转化为行动上的自觉,形成建设良好受托人文化的内生动力。

古语有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八个字的内涵极为丰富,能够充分体现出新时代信托业转型发展的要求和特征。信托行业要大力加强受托人意识的培养,将“守正、忠实、专业”的要求嵌入企业文化、发展战略、员工培训、制度规定、激励约束机制等环节,引领全体员工将受托人定位作为根本定位,将充分履行受托义务作为首要职责,将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职业生涯的根本守则,努力夯实受托人根基,履行受托人义务,在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行业的新贡献。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