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出台

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

发布时间:2020-12-28 09:00:51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仇兆燕

12月2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责任保险承保边界进行了规范,对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进行了限制。《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等六种风险或损失。

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办法》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就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该《办法》厘清了责任保险的范围和界限,定明了规矩,明晰了制度,为未来责任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办法》出台后,未来会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格局,做得好的公司将脱颖而出。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作用逐步显现,受到各方肯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

王国军表示,责任保险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能够带动相关保险业务的发展,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较大助力。如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曾极大地带动了车险业务的发展,也为社会安定和谐作出了贡献;医疗责任险抑制了“医闹”行为,也带动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然而,责任保险作用的发挥、市场的健康发展高度依赖于与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程度。在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少量保险公司的部分产品承保了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跨越了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界限,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基于此,银保监会制定并印发了该《办法》。《办法》包括五章、35条内容,对责任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本次印发的《办法》重点规范四方面的内容,即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规范保险服务,强化内控管理。

履约信用风险等六种风险不得承保

针对责任保险承保边界,该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四类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根据《办法》,责任保险应当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办法》还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有六种风险或损失,保险公司不得承保。具体包括: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的损失,投机风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在合理确定承保险种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就此,该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

针对责任险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办法》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王国军也认为,监管主要是针对事故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他表示,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本来就不是一类业务,但有些公司故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后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七种经营行为不得出现

《办法》提出,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不得存在七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得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

对于保险服务范围,《办法》也进行了规定。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保险服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时,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该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安全状况检查等相关保险服务,但社会各界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希望保险能够提供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等相关保险服务,有的险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甚至已超过对保险赔付的需求。因此,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扩展服务范围,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账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

王国军介绍,此前在责任保险领域套取费用的现象是有的。《办法》出台后,将鲜有保险公司会明知故犯、铤而走险。

互联网展业需遵守相关规定

《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也进行了强化。该负责人表示,具体体现在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在内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配备具有责任保险专业知识的产品开发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精算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满足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风险防范等需求。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单独设立责任保险业务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责任保险数据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不得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活动。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监督管理方面,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直接监管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属地监管公司向属地监管局报送。对于违反《办法》的情况,《办法》明确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出台

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12-28

□本报记者 仇兆燕

12月2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责任保险承保边界进行了规范,对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进行了限制。《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等六种风险或损失。

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办法》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就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该《办法》厘清了责任保险的范围和界限,定明了规矩,明晰了制度,为未来责任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办法》出台后,未来会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格局,做得好的公司将脱颖而出。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作用逐步显现,受到各方肯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

王国军表示,责任保险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能够带动相关保险业务的发展,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较大助力。如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曾极大地带动了车险业务的发展,也为社会安定和谐作出了贡献;医疗责任险抑制了“医闹”行为,也带动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然而,责任保险作用的发挥、市场的健康发展高度依赖于与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程度。在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少量保险公司的部分产品承保了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跨越了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界限,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基于此,银保监会制定并印发了该《办法》。《办法》包括五章、35条内容,对责任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本次印发的《办法》重点规范四方面的内容,即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规范保险服务,强化内控管理。

履约信用风险等六种风险不得承保

针对责任保险承保边界,该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四类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根据《办法》,责任保险应当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办法》还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有六种风险或损失,保险公司不得承保。具体包括: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的损失,投机风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在合理确定承保险种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就此,该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

针对责任险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办法》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王国军也认为,监管主要是针对事故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他表示,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本来就不是一类业务,但有些公司故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后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七种经营行为不得出现

《办法》提出,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不得存在七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得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

对于保险服务范围,《办法》也进行了规定。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保险服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时,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责任保险项目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不得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对不属于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不得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

该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安全状况检查等相关保险服务,但社会各界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希望保险能够提供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等相关保险服务,有的险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甚至已超过对保险赔付的需求。因此,该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任意扩展服务范围,通过保险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账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

王国军介绍,此前在责任保险领域套取费用的现象是有的。《办法》出台后,将鲜有保险公司会明知故犯、铤而走险。

互联网展业需遵守相关规定

《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也进行了强化。该负责人表示,具体体现在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在内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配备具有责任保险专业知识的产品开发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精算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满足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风险防范等需求。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单独设立责任保险业务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责任保险数据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不得利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活动。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监督管理方面,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直接监管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属地监管公司向属地监管局报送。对于违反《办法》的情况,《办法》明确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