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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迎新规 明确经营和销售门槛

发布时间:2021-01-07 08:14:1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2021年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人身险可售产品范围做出了调整,除护理险外的健康险,以及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寿险和年金险明确纳入范围。此外,提高了销售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寿险和年金险的保险机构门槛,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征求意见稿》共三大方面20条,对公司资质、产品管理、监管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

明确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经营门槛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二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是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四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五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具备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在线运营能力以及服务标准。其中,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用账户,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0%;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线申请退保,应在1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代销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并进行严格管理。

实施产品专属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六个条件:一是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二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三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四是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五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年期以上年金险销售门槛提高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需在偿付能力、风险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

具体来看,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同时,为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空间,《征求意见稿》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了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征求意见稿》各项要求。

(实习记者于文哲对本文亦有贡献)


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迎新规 明确经营和销售门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07

【记者 朱艳霞】2021年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人身险可售产品范围做出了调整,除护理险外的健康险,以及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寿险和年金险明确纳入范围。此外,提高了销售十年期及以上的普通寿险和年金险的保险机构门槛,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

《征求意见稿》共三大方面20条,对公司资质、产品管理、监管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

明确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经营门槛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二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是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四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五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应具备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在线运营能力以及服务标准。其中,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用账户,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要求保险公司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0%;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线申请退保,应在1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2日。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代销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并进行严格管理。

实施产品专属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专属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六个条件:一是产品名称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二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三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四是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五是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年期以上年金险销售门槛提高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需在偿付能力、风险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

具体来看,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二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三是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五是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六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承担直接责任。包括:在产品开发时恪守精算职责,科学审慎定价;在回溯工作中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同时,为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空间,《征求意见稿》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了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征求意见稿》各项要求。

(实习记者于文哲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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