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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规范短期健康险业务:严禁“短险长做” 严禁随意停售

发布时间:2021-01-12 08:34:3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保证续保,严禁把短期健康保险当做长期健康保险进行销售,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赔付率,并严禁随意停售短期健康保险。

据了解,近年来,健康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年均增速超过30%,但是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当前部分产品缺乏定价基础,保额虚高;部分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一旦赔付率超过预期就停售产品。此外,核保理赔不规范,存在无序竞争。”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规范短期健康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研究出台了《通知》。

《通知》共13条,从产品设计、续保、销售、理赔、停售等方面,规范短期健康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严禁“短险长做”

《通知》所规范的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团体保险业务除外。

在规范产品续保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不得设定虚高保额

在规范产品设计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每半年在公司官网披露一次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指标。其中,上半年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次年2月底前披露。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核保、理赔管理,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

严禁随意停售

在规范产品销售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以合理方式引导保险消费者完整阅读保险条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无理拒赔。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

此外,严禁保险公司通过随意停售保险产品,弥补其因激进经营造成的损失,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产品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同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转保建议。

根据《通知》,印发前保险公司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销售。

建议消费者不应仅看价格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不断完善监管规则体系,压实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督促保险机构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针对消费者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时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并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来讲,其责任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二是建议消费者合理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短期健康保险的特点是期限短,年轻的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格会比较便宜,但该产品也有自身的局限性,比如,消费者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消费者再次购买产品的价格会升高,同时也会面临产品停售情况。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不仅要关注产品的价格,还要关注产品的长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银保监会发文规范短期健康险业务:严禁“短险长做” 严禁随意停售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12

□记者 朱艳霞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保证续保,严禁把短期健康保险当做长期健康保险进行销售,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赔付率,并严禁随意停售短期健康保险。

据了解,近年来,健康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年均增速超过30%,但是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当前部分产品缺乏定价基础,保额虚高;部分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一旦赔付率超过预期就停售产品。此外,核保理赔不规范,存在无序竞争。”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规范短期健康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研究出台了《通知》。

《通知》共13条,从产品设计、续保、销售、理赔、停售等方面,规范短期健康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严禁“短险长做”

《通知》所规范的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团体保险业务除外。

在规范产品续保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不得设定虚高保额

在规范产品设计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每半年在公司官网披露一次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指标。其中,上半年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次年2月底前披露。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核保、理赔管理,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

严禁随意停售

在规范产品销售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以合理方式引导保险消费者完整阅读保险条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无理拒赔。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

此外,严禁保险公司通过随意停售保险产品,弥补其因激进经营造成的损失,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产品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同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转保建议。

根据《通知》,印发前保险公司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销售。

建议消费者不应仅看价格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不断完善监管规则体系,压实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督促保险机构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针对消费者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了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健康保险产品时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并重点关注产品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健康保险产品来讲,其责任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重复理赔,建议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相关情况,不建议重复购买此类产品。

二是建议消费者合理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短期健康保险的特点是期限短,年轻的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格会比较便宜,但该产品也有自身的局限性,比如,消费者因健康状况变化导致医疗费用风险增加,消费者再次购买产品的价格会升高,同时也会面临产品停售情况。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不仅要关注产品的价格,还要关注产品的长期保障功能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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