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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迎个性化发展空间

发布时间:2021-01-13 09:06:3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仇兆燕 实习记者 于文哲

2021年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聚焦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是保险资管行业首次就机构综合评价标准达成一致共识,具有基石意义。《办法》的内容参考行业最佳实践,设定高标准的指标评分规则,充分体现标杆公司的示范效应和发挥监管政策“指挥棒”作用。在大资管背景下,《办法》发布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在遵守共性规则守住底线的同时,迎来个性化的发展空间。

涉及15万亿元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自2003年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截至目前,已有2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业超过70%的资金,资产管理规模近15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大类资产配置、长期资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资等方面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核心优势。

但是,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性质、管理风格、受托规模、投资能力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化特征明显。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制订了该《办法》。

对此,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制度,是健全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分类监管,丰富机构监管的工具箱,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有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动对标行业最佳实践,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专注主业和特色,优化业务结构,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重大战略质效。

分类监管时代来临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和附则。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评级要素。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二是明确评级方法。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五个维度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20%、30%、25%、15%和10%。同时,监管机构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三是规定组织实施程序。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并规定了公司自评估、监管复核评价、反馈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评级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评级结果使用。根据监管评级得分,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明确分类结果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对于不同类型机构,监管机构将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设置了一年的试运行期,引导行业对照评价指标做好评级准备工作。

针对分类监管,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平表示,此前,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于成立时间、背景和发展阶段迥异,在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文化建设、人力及信息技术资源投入等方面参差不齐,实施分类监管后,将促使更多的保险资管机构,将业务发展建立在综合能力提升的基础之上,将合规稳健的经营目标设定在经营效益之前,将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运营保障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和资源投入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从而全面促进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提升。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万放表示,传统的混同监管模式逐渐带来影响效率、增加成本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办法》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机构,匹配差异化的监管指导和政策空间,意在严控行业风险底线的同时,最大限度激发机构活力。他认为,分类监管机制将形成正向激励,促使保险资管公司将监管规则的外在要求转化为自身经营管理的内在规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发挥监管政策“指挥棒”作用

在具体的指标设定上,《办法》设立了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和调整项。前三项合计占比达到了75%。

在公司治理与内控指标中,董监高和内部控制的分数最高。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银保监会加大股东股权违法违规乱象治理力度,先后两次对外披露问题股东行为,持续完善机构股东治理机制。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与内控指标中,银保监会也对此作出明确要求。股东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行为。

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中,银保监会对治理及架构、制度与流程、风险准备金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治理及架构中,银保监会要求资产管理公司配备与公司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人员和资源。在人员数量上,要求风险控制人员(法律合规、信用评估、投后管理、内部审计等)数量不低于总员工人数的15%,具有三年及以上风险控制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该风险领域管理部门人数的60%,同时鼓励公司对风险控制人员薪酬给予实质性支持。

在对投资者的保护上,银保监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公司进一步加强对涉众性产品的管理,防范涉众风险;鼓励公司根据客户数量和业务类型,建设完善客户服务系统;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强调不得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情形。

赏罚分明奖优罚劣

为更好地向市场和机构传递政策信号,体现奖优罚劣的监管导向,银保监会在评级指标体系中专门设置了调整项指标。《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如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现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交易市场及自律组织采取纪律措施的机构相应扣减一定分数,对于出现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类。

但是,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外资质、资产管理规模、服务业外资金、单位管理资产利润率等情况,银保监会也会对机构进行加分,鼓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和“专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经营公司发展。对于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绿色投资,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酌情予以加分。

该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会谈和调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风险情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万放表示,对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使得监管可以腾出手,将精力更多地去指导那些经营管理能力偏弱、风险系数较高的公司。此举有助于银保监会更合理地配置监管资源,集中精力办大事、降低系统性风险,丰富机构监管手段,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提升保险资管行业竞争力

对内,《办法》有利于保险资管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形成更全面统一的行业规范。万放表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保险资管行业终于诞生了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统一度量衡”。业内首次就机构综合评价标准达成一致共识,增强了保险资管公司间的可比性,有助于行业齐头并进。“这套监管评级标准不仅是全行业行为规范的‘主标尺’,更是各家保险资管公司的‘体检工具’,有助于机构发现问题、查缺补漏、找准定位、看齐标杆,持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万放说。

更进一步的是,《办法》使保险资管可以更好融入“大资管”格局。正如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CEO段国圣所言,随着银行资管机构化、券商信托逐步回归资管本源、基金公司快速发展、金融业加强对外开放,资管行业全面竞争格局正在形成,保险资管的竞争对手逐渐走向成熟。在这一背景下,杨平认为,“《办法》完全可以作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展指引,其全面、严谨、前瞻的评级指标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立足保险主业的同时,充分参与到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和竞争中有着重要实践价值。”

保险资管公司具体该如何提高自身投资和经营能力?段国圣分析,《办法》从三个方面提供了方向指引。首先要明确角色定位,继续坚持专业化道路。履行受托职责、保护委托人利益是资产管理公司的根本所在。为满足不同委托人的资金运用要求,背后需要专业化支撑,建立健全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覆盖全品种的投资研究和报告机制,以研究引导投资,产生良性互动。其次,通过观察《办法》中对于部门设置、人员配置、绩效考核方面的要求,启示保险资管公司重视人才和队伍建设,强化组织管理,“一个梯队完备、激励有效的组织才能取得卓越的业绩,保持市场竞争力”。此外,《办法》明确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将对行业产生积极影响:自动化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流程,将大大降低运营成本;投研分析依托信息系统,将更具体系化和及时性;实时的舆情跟踪系统提升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应对违约常态化的挑战。“保险资管公司应积极拥抱科技,借助技术的力量带来管理效能的提升。科技赋能在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的作用是全方位的。”段国圣认为。

“对保险资管公司而言,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只是起步,未来更重要的是借此东风增进自身的投资和经营能力,最终实现立足于长期资金特性,保持收益稳健、资金安全的投资风格,为资管行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段国圣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迎个性化发展空间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13

□本报记者 仇兆燕 实习记者 于文哲

2021年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聚焦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是保险资管行业首次就机构综合评价标准达成一致共识,具有基石意义。《办法》的内容参考行业最佳实践,设定高标准的指标评分规则,充分体现标杆公司的示范效应和发挥监管政策“指挥棒”作用。在大资管背景下,《办法》发布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在遵守共性规则守住底线的同时,迎来个性化的发展空间。

涉及15万亿元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自2003年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截至目前,已有2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业超过70%的资金,资产管理规模近15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大类资产配置、长期资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资等方面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核心优势。

但是,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性质、管理风格、受托规模、投资能力以及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化特征明显。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制订了该《办法》。

对此,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制度,是健全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分类监管,丰富机构监管的工具箱,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有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动对标行业最佳实践,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专注主业和特色,优化业务结构,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重大战略质效。

分类监管时代来临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和附则。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评级要素。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二是明确评级方法。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五个维度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20%、30%、25%、15%和10%。同时,监管机构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三是规定组织实施程序。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并规定了公司自评估、监管复核评价、反馈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评级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评级结果使用。根据监管评级得分,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明确分类结果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对于不同类型机构,监管机构将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设置了一年的试运行期,引导行业对照评价指标做好评级准备工作。

针对分类监管,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平表示,此前,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于成立时间、背景和发展阶段迥异,在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文化建设、人力及信息技术资源投入等方面参差不齐,实施分类监管后,将促使更多的保险资管机构,将业务发展建立在综合能力提升的基础之上,将合规稳健的经营目标设定在经营效益之前,将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运营保障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和资源投入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从而全面促进整个行业的竞争力提升。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万放表示,传统的混同监管模式逐渐带来影响效率、增加成本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办法》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机构,匹配差异化的监管指导和政策空间,意在严控行业风险底线的同时,最大限度激发机构活力。他认为,分类监管机制将形成正向激励,促使保险资管公司将监管规则的外在要求转化为自身经营管理的内在规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发挥监管政策“指挥棒”作用

在具体的指标设定上,《办法》设立了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和调整项。前三项合计占比达到了75%。

在公司治理与内控指标中,董监高和内部控制的分数最高。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银保监会加大股东股权违法违规乱象治理力度,先后两次对外披露问题股东行为,持续完善机构股东治理机制。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与内控指标中,银保监会也对此作出明确要求。股东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行为。

在全面风险管理指标中,银保监会对治理及架构、制度与流程、风险准备金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治理及架构中,银保监会要求资产管理公司配备与公司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人员和资源。在人员数量上,要求风险控制人员(法律合规、信用评估、投后管理、内部审计等)数量不低于总员工人数的15%,具有三年及以上风险控制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该风险领域管理部门人数的60%,同时鼓励公司对风险控制人员薪酬给予实质性支持。

在对投资者的保护上,银保监会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公司进一步加强对涉众性产品的管理,防范涉众风险;鼓励公司根据客户数量和业务类型,建设完善客户服务系统;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强调不得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情形。

赏罚分明奖优罚劣

为更好地向市场和机构传递政策信号,体现奖优罚劣的监管导向,银保监会在评级指标体系中专门设置了调整项指标。《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如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现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交易市场及自律组织采取纪律措施的机构相应扣减一定分数,对于出现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类。

但是,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外资质、资产管理规模、服务业外资金、单位管理资产利润率等情况,银保监会也会对机构进行加分,鼓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和“专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经营公司发展。对于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绿色投资,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酌情予以加分。

该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会谈和调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风险情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万放表示,对风险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使得监管可以腾出手,将精力更多地去指导那些经营管理能力偏弱、风险系数较高的公司。此举有助于银保监会更合理地配置监管资源,集中精力办大事、降低系统性风险,丰富机构监管手段,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提升保险资管行业竞争力

对内,《办法》有利于保险资管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形成更全面统一的行业规范。万放表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保险资管行业终于诞生了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统一度量衡”。业内首次就机构综合评价标准达成一致共识,增强了保险资管公司间的可比性,有助于行业齐头并进。“这套监管评级标准不仅是全行业行为规范的‘主标尺’,更是各家保险资管公司的‘体检工具’,有助于机构发现问题、查缺补漏、找准定位、看齐标杆,持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万放说。

更进一步的是,《办法》使保险资管可以更好融入“大资管”格局。正如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CEO段国圣所言,随着银行资管机构化、券商信托逐步回归资管本源、基金公司快速发展、金融业加强对外开放,资管行业全面竞争格局正在形成,保险资管的竞争对手逐渐走向成熟。在这一背景下,杨平认为,“《办法》完全可以作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展指引,其全面、严谨、前瞻的评级指标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立足保险主业的同时,充分参与到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和竞争中有着重要实践价值。”

保险资管公司具体该如何提高自身投资和经营能力?段国圣分析,《办法》从三个方面提供了方向指引。首先要明确角色定位,继续坚持专业化道路。履行受托职责、保护委托人利益是资产管理公司的根本所在。为满足不同委托人的资金运用要求,背后需要专业化支撑,建立健全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覆盖全品种的投资研究和报告机制,以研究引导投资,产生良性互动。其次,通过观察《办法》中对于部门设置、人员配置、绩效考核方面的要求,启示保险资管公司重视人才和队伍建设,强化组织管理,“一个梯队完备、激励有效的组织才能取得卓越的业绩,保持市场竞争力”。此外,《办法》明确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将对行业产生积极影响:自动化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流程,将大大降低运营成本;投研分析依托信息系统,将更具体系化和及时性;实时的舆情跟踪系统提升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应对违约常态化的挑战。“保险资管公司应积极拥抱科技,借助技术的力量带来管理效能的提升。科技赋能在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的作用是全方位的。”段国圣认为。

“对保险资管公司而言,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只是起步,未来更重要的是借此东风增进自身的投资和经营能力,最终实现立足于长期资金特性,保持收益稳健、资金安全的投资风格,为资管行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段国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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