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取得成效

——解读《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记者 仇兆燕

2021年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首次对超过千家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并根据成绩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了评级。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鲁桐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时表示,这一结果的公布不仅给了银行保险机构一个自我审视的标准,也使监管“分类施策”有了抓手。

全面反映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暴露出的诸多风险,归根结底都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或运作失效所致。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系统地完善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在一系列举措中,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构建了覆盖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2019年公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本次评估结果的发布正是这一举措的落地实践。共计有1792家机构参评,评估主要从8个维度和2个角度进行。鲁桐认为,无论是从参评机构数量还是综合评估的维度和角度,都体现了银保监会“严格管理”的态度和决心。因此,这一结果全面反映了银行保险机构目前公司治理水平,对于监管部门更加及时全面地掌握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将监管压力传导到机构主体,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质效非常有帮助。

据评估,1792家参评机构中,1家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优秀,超过半数以上(78.12%)机构评估结果为合格和较好。“这说明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鲁桐说。

对于这一结果,鲁桐认为符合她的个人预期。一方面,近年来监管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成熟的公司治理规则,逐步建成了既有中国特色又被国际资本市场认可的公司治理体系;另一方面,监管和行业在公司治理方面持续努力,常抓不懈。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行为的合规性有所提升,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治理主体的运作效率有所提升,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

股东治理仍是重点

不过,公司治理依旧任重道远。评估结果显示,目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还存在党的领导方面、股东治理方面、董事会治理方面、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方面、风险内控方面、关联交易治理方面、市场约束方面、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方面等多个典型问题。

鲁桐认为,这些典型问题正反映出目前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的不足,其中又以股东治理方面问题最需要进一步探讨。

“近年来,银行保险机构都非常重视加强党的领导与加强公司治理的深度融合,同时,公司高管也普遍都是党委委员或党组成员。因此,目前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能够有机融合持续深化,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得以发挥。但是在股东治理方面,由于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各不相同,造成机构股东行为的合规性也有所不同,从而影响治理的效果。”鲁桐进一步表示,“如包商银行、锦州银行这类高风险金融机构,正是由于股份过于集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风险,因此两家机构成为股东的提款机。”

鲁桐认为,如何解决“三会一层”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也值得进一步探讨。《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就曾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存在“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问题,即股东大会未有效发挥管控作用,董事会缺乏对战略定位、风险偏好、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合理控制,监事会对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缺位现象突出。

具体到机构类型上,鲁桐认为中小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问题尤需重视。此前业内专家也普遍认为,当前暴露出来的一些中小银行经营问题和公司治理的关系比较大,包括银行内部“三会一层”边界不清,授权体系和风控体系不完整,信息披露不清晰,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都不到位,股东过于集中,业务开展范围过于广泛甚至违规,这些都是公司治理层面不完善的结果。

2020年,银保监会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相关问题作为年度监管重点之一。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也曾表示,目前,我国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不过,加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建设仍任重道远。

结合评估结果“分类施策”

在评估结果出台后,如何推广和应用到日常监管工作及机构中?

鲁桐认为,在目前监管规则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在监管手段上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同时,该项评估工作还要常态化,这样不仅可以结合行业的变化进行调整,让评估更为深入和准确,也会对机构形成压力。对于被监管机构,该评估结果则将成为其自我检查补短板的标准,机构应该对照结果全面审视公司治理的系统是否健全,从而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就此,银保监会也明确表示,未来会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公司治理问题,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也将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质效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改进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取得成效

——解读《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22

记者 仇兆燕

2021年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首次对超过千家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并根据成绩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了评级。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鲁桐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时表示,这一结果的公布不仅给了银行保险机构一个自我审视的标准,也使监管“分类施策”有了抓手。

全面反映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暴露出的诸多风险,归根结底都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或运作失效所致。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系统地完善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在一系列举措中,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构建了覆盖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2019年公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本次评估结果的发布正是这一举措的落地实践。共计有1792家机构参评,评估主要从8个维度和2个角度进行。鲁桐认为,无论是从参评机构数量还是综合评估的维度和角度,都体现了银保监会“严格管理”的态度和决心。因此,这一结果全面反映了银行保险机构目前公司治理水平,对于监管部门更加及时全面地掌握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将监管压力传导到机构主体,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质效非常有帮助。

据评估,1792家参评机构中,1家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优秀,超过半数以上(78.12%)机构评估结果为合格和较好。“这说明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鲁桐说。

对于这一结果,鲁桐认为符合她的个人预期。一方面,近年来监管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成熟的公司治理规则,逐步建成了既有中国特色又被国际资本市场认可的公司治理体系;另一方面,监管和行业在公司治理方面持续努力,常抓不懈。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行为的合规性有所提升,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治理主体的运作效率有所提升,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

股东治理仍是重点

不过,公司治理依旧任重道远。评估结果显示,目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还存在党的领导方面、股东治理方面、董事会治理方面、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方面、风险内控方面、关联交易治理方面、市场约束方面、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方面等多个典型问题。

鲁桐认为,这些典型问题正反映出目前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的不足,其中又以股东治理方面问题最需要进一步探讨。

“近年来,银行保险机构都非常重视加强党的领导与加强公司治理的深度融合,同时,公司高管也普遍都是党委委员或党组成员。因此,目前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能够有机融合持续深化,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得以发挥。但是在股东治理方面,由于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各不相同,造成机构股东行为的合规性也有所不同,从而影响治理的效果。”鲁桐进一步表示,“如包商银行、锦州银行这类高风险金融机构,正是由于股份过于集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风险,因此两家机构成为股东的提款机。”

鲁桐认为,如何解决“三会一层”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也值得进一步探讨。《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就曾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存在“三会一层”履职不到位问题,即股东大会未有效发挥管控作用,董事会缺乏对战略定位、风险偏好、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合理控制,监事会对董事会与高管层的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缺位现象突出。

具体到机构类型上,鲁桐认为中小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问题尤需重视。此前业内专家也普遍认为,当前暴露出来的一些中小银行经营问题和公司治理的关系比较大,包括银行内部“三会一层”边界不清,授权体系和风控体系不完整,信息披露不清晰,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都不到位,股东过于集中,业务开展范围过于广泛甚至违规,这些都是公司治理层面不完善的结果。

2020年,银保监会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相关问题作为年度监管重点之一。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也曾表示,目前,我国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不过,加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建设仍任重道远。

结合评估结果“分类施策”

在评估结果出台后,如何推广和应用到日常监管工作及机构中?

鲁桐认为,在目前监管规则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在监管手段上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同时,该项评估工作还要常态化,这样不仅可以结合行业的变化进行调整,让评估更为深入和准确,也会对机构形成压力。对于被监管机构,该评估结果则将成为其自我检查补短板的标准,机构应该对照结果全面审视公司治理的系统是否健全,从而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就此,银保监会也明确表示,未来会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公司治理问题,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也将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质效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改进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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