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首次发布 182家机构评级为“差”

□记者 李林鸾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2021年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总体上看,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较好)和C级(合格)。

1家优秀、374家较好、182家差

银保监会介绍,本次参评机构共计1792家,其中商业银行1605家,保险机构187家。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2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总体上看,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和C级。其中,被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最多,共1026家,数量占比57.25%;B级(较好)共374家,占比20.87%,两者合计占比78.12%。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09家,占比11.66%;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82家,占比10.16%;被评为A级(优秀)的机构1家。

评估结果显示,近年来经过监管和行业的持续努力,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持续深化,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得以发挥。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行为的合规性有所提升,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治理主体的运作效率有所提升,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

八方面典型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根据评估结果,在党的领导方面,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存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虚化弱化情况,尤其是重大问题党委前置研究落实不到位。有的机构党组织对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参与不足,重大问题未经党委会研究,直接提交董事会或高管层决策。

“三会一层”治理中,在股东治理方面,股权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包括主要股东故意隐瞒关联关系,部分机构入股资金不实,大量机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监管要求甚至超过90%,突破“两参一控”要求,股东行为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

在董事会治理方面,董事会运作问题尤为突出,包括董事独立性不足,部分董事履职能力不够、履职意愿不足,发展战略粗放激进,偏离主业。

在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方面,薪酬考核问题尤为突出,包括机构主要管理岗位长期空缺,延期支付落实不到位,绩效考评指标结构设置不合理,薪酬结构不符合监管要求。

在风险内控方面,部分机构风险内控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其中内审问题尤为突出:一是风险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二是内审机制不健全;三是合规管控不到位,越权、超授权或违规开展业务造成较大案件损失。

在关联交易治理方面,部分机构在关联交易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薄弱环节,其中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尤为突出:一是关联方识别穿透不严;二是部分机构放松关联授信审查或刻意规避监管,利用复杂业务模式,变相向关联方发放大量贷款;三是对主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

在市场约束方面,部分机构在市场约束方面仍存在不足,包括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个别机构存在大量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市场影响。

在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方面,部分机构在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待深化,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程度较低。有的保险机构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投诉量巨大,还有的银行未落实绿色信贷有关监管要求。

分类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分类评价成为金融监管中较为常见的举措,按照《办法》出炉的评估结果,正是这一监管理念的落地。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评估后续工作。一是向参评机构反馈评估结果和整改要求,督促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二是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公司治理问题,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三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质效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研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改进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根据《办法》,将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对A级机构,银保监会将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相关解读: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取得成效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首次发布 182家机构评级为“差”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22

□记者 李林鸾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2021年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总体上看,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较好)和C级(合格)。

1家优秀、374家较好、182家差

银保监会介绍,本次参评机构共计1792家,其中商业银行1605家,保险机构187家。评估主要从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8个维度,合规性和有效性2个角度对参评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总体上看,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和C级。其中,被评为C级(合格)的机构最多,共1026家,数量占比57.25%;B级(较好)共374家,占比20.87%,两者合计占比78.12%。被评为D级(较弱)的机构共209家,占比11.66%;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共182家,占比10.16%;被评为A级(优秀)的机构1家。

评估结果显示,近年来经过监管和行业的持续努力,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和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持续深化,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得以发挥。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行为的合规性有所提升,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等治理主体的运作效率有所提升,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

八方面典型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根据评估结果,在党的领导方面,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存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虚化弱化情况,尤其是重大问题党委前置研究落实不到位。有的机构党组织对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参与不足,重大问题未经党委会研究,直接提交董事会或高管层决策。

“三会一层”治理中,在股东治理方面,股权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包括主要股东故意隐瞒关联关系,部分机构入股资金不实,大量机构股权质押比例超过监管要求甚至超过90%,突破“两参一控”要求,股东行为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

在董事会治理方面,董事会运作问题尤为突出,包括董事独立性不足,部分董事履职能力不够、履职意愿不足,发展战略粗放激进,偏离主业。

在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方面,薪酬考核问题尤为突出,包括机构主要管理岗位长期空缺,延期支付落实不到位,绩效考评指标结构设置不合理,薪酬结构不符合监管要求。

在风险内控方面,部分机构风险内控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其中内审问题尤为突出:一是风险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二是内审机制不健全;三是合规管控不到位,越权、超授权或违规开展业务造成较大案件损失。

在关联交易治理方面,部分机构在关联交易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薄弱环节,其中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尤为突出:一是关联方识别穿透不严;二是部分机构放松关联授信审查或刻意规避监管,利用复杂业务模式,变相向关联方发放大量贷款;三是对主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

在市场约束方面,部分机构在市场约束方面仍存在不足,包括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个别机构存在大量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市场影响。

在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方面,部分机构在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待深化,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程度较低。有的保险机构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投诉量巨大,还有的银行未落实绿色信贷有关监管要求。

分类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分类评价成为金融监管中较为常见的举措,按照《办法》出炉的评估结果,正是这一监管理念的落地。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评估后续工作。一是向参评机构反馈评估结果和整改要求,督促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二是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公司治理问题,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三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质效方面的积极作用。四是研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改进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

根据《办法》,将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监管通报等环节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

对A级机构,银保监会将不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对B级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风险变化,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谈话等方式指导机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对B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通报,责令机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要求机构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对C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在市场准入中,认定其公司治理未达到良好标准。同时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

对E级机构,除可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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