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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非银支付机构备付金需全额交存至央行或合规商业银行

发布时间:2021-01-22 18:38:5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办法》将取代2013年出台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日前,央行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备付金管理,强调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要求支付机构将备付金存放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并明确与之配套的审慎监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户权益。本次出台的《办法》,可谓是对条例要求的进一步细化。

具体来看,《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需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原备付金存管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付金全额需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

银行,规定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同时,《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可以对备付金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办法》,符合规定、能成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此外,还需具备健全的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相关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相匹配的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以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特别做出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央行:非银支付机构备付金需全额交存至央行或合规商业银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1-22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办法》将取代2013年出台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日前,央行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备付金管理,强调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要求支付机构将备付金存放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并明确与之配套的审慎监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户权益。本次出台的《办法》,可谓是对条例要求的进一步细化。

具体来看,《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需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与原备付金存管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付金全额需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

银行,规定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同时,《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可以对备付金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办法》,符合规定、能成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此外,还需具备健全的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熟悉相关存管业务的管理人员、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相匹配的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以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特别做出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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