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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周延礼:促进“惠民保”规范发展

发布时间:2021-03-02 08:35:29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编者按: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开启,《中国银行保险报》从即日起开设“两会前瞻”“两会聚焦”“两会特写”等栏目,全方位展现银保监会系统以及银行业保险业的代表委员们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新气象、新风貌和新作为,敬请关注。

□记者 朱艳霞

2020年保险业的一大热点便是“惠民保”的火热。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一份促进“惠民保”规范发展的提案。他建议,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发试点两种“惠民保”产品模式——可持续“普惠型社商合作共保模式”“普惠型社商合作补充险”。

周延礼认为,发展“惠民保”具有重要意义。对政府而言,“惠民保”能够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可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以相对低价的保费获得一份补充型健康保险保障;对保险公司而言,“惠民保”可以搭建医保和商保的桥梁,扩大服务覆盖面,提升品牌影响力。

据了解,2015年,深圳市在国内率先推动了具有普惠性质的深圳市政府重疾险,拉开了各地发展“惠民保”的序幕,2020年以来在全国各地广泛推广。据不完全统计,市场上“惠民保”已经涉及22个省,超过100款产品,累计覆盖超过2500万拥有基本医保的参保人。

从“惠民保”实际承保经验来看,平均参保率约在10%左右,参保率高的地区可以达到30%-50%,参保率低的地区甚至不足5%。经营模式一般是几家保险公司共保,有一家科技公司提供平台支持。

在周延礼看来,尽管2020年“惠民保”获得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定位不清晰、参保率不高、逆选择风险较大,所以需要规范发展。

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业内首份有关“惠民保”的监管文件,即《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此项业务的开展,切实提高参保群众保障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其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对于“惠民保”今后的发展,周延礼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建议加强顶层设计,给“惠民保”定性定位。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倡导以商保联盟形式开展业务,各地相关部门以文件推动、工作指导等方式进一步参与“惠民保”定价、推广、服务等工作,并设定共保保险机构遴选规则,政府参与保险机构入围相关指导工作。此外,同一城市尽量在同一时期只上线一款“惠民保”产品,避免行业恶性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困惑。

第二,建议医保大数据为“惠民保”项目提供支撑。建议打通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系统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的医疗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联通,让“惠民保”产品定价更科学。

第三,建议保险公司克服短期行为,实现长期目标,在精细化道路上走深做实,可以从特定病种出发进行保障方案设计,对特定病种提高医疗待遇、增加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清单,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四,建议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发试点两种“惠民保”产品模式——“普惠型社商合作共保模式”“普惠型社商合作补充险”。

“普惠型社商合作共保模式”即将部分参保人“外包”至保险公司管理。可从慢病人群如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人群等切入,由医保部门将此部分病患“外包”至商业健康险公司,制定统一的“保基本”标准和“基本医保赔付率”要求,商业健康险公司在遵守“保基本”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健康管理等附加服务或相关附加险种获取合理利润,患者保留年度更换商保公司的权利。

“普惠型社商合作补充险”即通过合理精算和范围的界定,扩充对健康管理等附加服务以及目录外的创新药械及治疗方式的保障,通过合理目录并接力政府平台,降低商保渠道销售费用,保证一定赔付率,实现低免赔额、带病参保等保障。其中,对 “非医保”边界和商保目录或界限要进行合理设定,允许商保公司在费率或目录上有一定的调整权。

 


全国政协委员周延礼:促进“惠民保”规范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2

编者按: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开启,《中国银行保险报》从即日起开设“两会前瞻”“两会聚焦”“两会特写”等栏目,全方位展现银保监会系统以及银行业保险业的代表委员们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新气象、新风貌和新作为,敬请关注。

□记者 朱艳霞

2020年保险业的一大热点便是“惠民保”的火热。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一份促进“惠民保”规范发展的提案。他建议,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发试点两种“惠民保”产品模式——可持续“普惠型社商合作共保模式”“普惠型社商合作补充险”。

周延礼认为,发展“惠民保”具有重要意义。对政府而言,“惠民保”能够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可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以相对低价的保费获得一份补充型健康保险保障;对保险公司而言,“惠民保”可以搭建医保和商保的桥梁,扩大服务覆盖面,提升品牌影响力。

据了解,2015年,深圳市在国内率先推动了具有普惠性质的深圳市政府重疾险,拉开了各地发展“惠民保”的序幕,2020年以来在全国各地广泛推广。据不完全统计,市场上“惠民保”已经涉及22个省,超过100款产品,累计覆盖超过2500万拥有基本医保的参保人。

从“惠民保”实际承保经验来看,平均参保率约在10%左右,参保率高的地区可以达到30%-50%,参保率低的地区甚至不足5%。经营模式一般是几家保险公司共保,有一家科技公司提供平台支持。

在周延礼看来,尽管2020年“惠民保”获得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定位不清晰、参保率不高、逆选择风险较大,所以需要规范发展。

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业内首份有关“惠民保”的监管文件,即《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此项业务的开展,切实提高参保群众保障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其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对于“惠民保”今后的发展,周延礼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建议加强顶层设计,给“惠民保”定性定位。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倡导以商保联盟形式开展业务,各地相关部门以文件推动、工作指导等方式进一步参与“惠民保”定价、推广、服务等工作,并设定共保保险机构遴选规则,政府参与保险机构入围相关指导工作。此外,同一城市尽量在同一时期只上线一款“惠民保”产品,避免行业恶性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困惑。

第二,建议医保大数据为“惠民保”项目提供支撑。建议打通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系统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的医疗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联通,让“惠民保”产品定价更科学。

第三,建议保险公司克服短期行为,实现长期目标,在精细化道路上走深做实,可以从特定病种出发进行保障方案设计,对特定病种提高医疗待遇、增加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清单,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四,建议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发试点两种“惠民保”产品模式——“普惠型社商合作共保模式”“普惠型社商合作补充险”。

“普惠型社商合作共保模式”即将部分参保人“外包”至保险公司管理。可从慢病人群如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人群等切入,由医保部门将此部分病患“外包”至商业健康险公司,制定统一的“保基本”标准和“基本医保赔付率”要求,商业健康险公司在遵守“保基本”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健康管理等附加服务或相关附加险种获取合理利润,患者保留年度更换商保公司的权利。

“普惠型社商合作补充险”即通过合理精算和范围的界定,扩充对健康管理等附加服务以及目录外的创新药械及治疗方式的保障,通过合理目录并接力政府平台,降低商保渠道销售费用,保证一定赔付率,实现低免赔额、带病参保等保障。其中,对 “非医保”边界和商保目录或界限要进行合理设定,允许商保公司在费率或目录上有一定的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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