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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贷款”强监管持续

银行自营线上贷款迎窗口期

发布时间:2021-03-02 08:46:14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于晗

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去年7月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要求,包括统一监管标准、明确三项定量监管指标、严控跨区域经营等。

多位专家认为,随着监管大框架的确立,联合贷款和助贷等模式的规模和风险将会得到有效控制,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将被纳入互联网贷款统一监管框架之中。新规之下,行业变局大幕已开。未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将何去何从?

强化联合贷款监管,明确三条量化指标

具体来看,《通知》作为《办法》的补充,进一步明确了量化要求,包括监管标准、合作方出资比例、单一合作方集中度和总额规模,并限制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对银行和互联网合作方同时提出了监管要求。

在行业人士看来,《通知》出台的目的主要是防风险。一位大行人士向《中国银行保险报》指出,此前,互联网合作方挟流量和风控资源,通过较少出资比例,赚取了贷款收益中的较高部分,而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绝大多数资金,要承担资金损失后的风险,收益却相对较低。在这样的合作中,业务收益与风险不对称,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平台合作方敢出钱,才会真正和银行机构一起承担风险。”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扬认为,《通知》此次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明确出资比例限制,实质上把合作机构和商业银行绑在了一条船上,同时极大地限制了单个合作机构的互联网贷款规模。“如果原来比例是1%,1亿元的资本金以前可以做到百亿元级的互联网贷款规模,现在只能做到几亿元的规模,杠杆风险大幅降低。”孙扬说。

在集中度指标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方面,要求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集中度指标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限额控制则有利于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也避免少数银行过度依赖联合贷款扩大业务规模。

此外,《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各关键环节风险管理外包。在前述大行人士看来,以上规定是对发放联合贷款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加码”,将有助于规范相关信贷投放行为。对于参与联合贷款的商业银行而言,将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有意识地控制联合贷款规模,回归服务本土经济的定位。

中小银行须审慎开展跨地区业务

实际上,从过去几年来看,在互联网贷款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联合贷款业务占其自身贷款比重相对较低。参与联合贷款业务较多的主要是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

承德银保监分局四级调研员李凤文指出,银行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其设立的初衷就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法人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一位地方银行人士向《中国银行保险报》透露,目前,某地方银行线上贷款客户95%以上都来自于合作平台在省外的客户,而且以个人信用贷款客户为主。但在相关业务上,目前行业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去年年中,一家山东地区的城商行就因为资产风险上升过快,超过之前的预期,果断暂停了与所有合作方的联合贷款业务。

根据中泰证券预测,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整体规模在3万-4万亿元左右。而所有非四大行与单一合作方贷款总规模上限大致为3.6万亿元。其中,大部分为合作方出资1%-20%的联合贷款,如果不加规范和限制,其潜在的杠杆风险巨大。

因此,《通知》在明确“三条红线”基础上,也进一步限制了地方银行跨区域经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严控跨区域经营,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相较去年《办法》提出的“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更加严格。

事实上,在央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在董希淼看来,《通知》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将带来较大冲击。而在李凤文看来,监管限制跨区域经营,对一些盲目扩张的银行机构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稳健发展的银行机构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还会促进其突出自身特色,深耕本地经济,深入挖掘本地客户,更有利于长期稳健发展。

但如何界定跨区域,行业仍存在一定疑问。董希淼指出,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是按照客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按照社保缴纳地或其他标准来界定,在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互联网贷款或将回流银行自营体系

“《通知》不允许互联网贷款跨区经营,地方性银行可提供贷款的目标客群将明显减少,所释放的贷款需求将由股份行、互联网民营银行和法人直销银行等承接。此外,一级资本净额更大的银行将承接更大的互联网贷款规模。”近日,中泰证券研究所所长戴志峰在相关研报中指出。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也认为,随着联合贷款和助贷规模下降,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或将回流到银行体系内部,这对于零售业务优势显著尤其是数字化转型较成功的商业银行而言将非常有利。

孙扬认为,实际上,《通知》将倒逼商业银行发展自己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和本土渠道流量。要建立自己的贷款品牌,发展自己的线上贷款生态,打造自主的线上贷款业务系统和风控平台。目前,在中小银行序列中,只有少数出类拔萃的代表行打造了品牌鲜明、有稳定自生流量的自主线上贷款。对大量中小银行来说,难度仍然非常大。

据悉,受《通知》影响,不少中小银行已开始自谋出路。一家第三方智能风控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受新规影响,近期咨询该机构的银行客户比以前多了很多,中小银行开始希望自主建模开发系统。

杨荣认为,面对互联网金融强监管环境,中小银行零售转型需要寻找其他的发力点。由于互联网银行和法人直销银行不受经营区域限制。杨荣预计,未来的城商行或将积极申请获得法人直销银行的牌照,拥有此类牌照的银行将具备先发优势。


“联合贷款”强监管持续

银行自营线上贷款迎窗口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2

□记者 于晗

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去年7月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要求,包括统一监管标准、明确三项定量监管指标、严控跨区域经营等。

多位专家认为,随着监管大框架的确立,联合贷款和助贷等模式的规模和风险将会得到有效控制,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将被纳入互联网贷款统一监管框架之中。新规之下,行业变局大幕已开。未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将何去何从?

强化联合贷款监管,明确三条量化指标

具体来看,《通知》作为《办法》的补充,进一步明确了量化要求,包括监管标准、合作方出资比例、单一合作方集中度和总额规模,并限制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对银行和互联网合作方同时提出了监管要求。

在行业人士看来,《通知》出台的目的主要是防风险。一位大行人士向《中国银行保险报》指出,此前,互联网合作方挟流量和风控资源,通过较少出资比例,赚取了贷款收益中的较高部分,而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绝大多数资金,要承担资金损失后的风险,收益却相对较低。在这样的合作中,业务收益与风险不对称,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平台合作方敢出钱,才会真正和银行机构一起承担风险。”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扬认为,《通知》此次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明确出资比例限制,实质上把合作机构和商业银行绑在了一条船上,同时极大地限制了单个合作机构的互联网贷款规模。“如果原来比例是1%,1亿元的资本金以前可以做到百亿元级的互联网贷款规模,现在只能做到几亿元的规模,杠杆风险大幅降低。”孙扬说。

在集中度指标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方面,要求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集中度指标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限额控制则有利于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也避免少数银行过度依赖联合贷款扩大业务规模。

此外,《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各关键环节风险管理外包。在前述大行人士看来,以上规定是对发放联合贷款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加码”,将有助于规范相关信贷投放行为。对于参与联合贷款的商业银行而言,将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有意识地控制联合贷款规模,回归服务本土经济的定位。

中小银行须审慎开展跨地区业务

实际上,从过去几年来看,在互联网贷款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联合贷款业务占其自身贷款比重相对较低。参与联合贷款业务较多的主要是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

承德银保监分局四级调研员李凤文指出,银行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其设立的初衷就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法人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一位地方银行人士向《中国银行保险报》透露,目前,某地方银行线上贷款客户95%以上都来自于合作平台在省外的客户,而且以个人信用贷款客户为主。但在相关业务上,目前行业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去年年中,一家山东地区的城商行就因为资产风险上升过快,超过之前的预期,果断暂停了与所有合作方的联合贷款业务。

根据中泰证券预测,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整体规模在3万-4万亿元左右。而所有非四大行与单一合作方贷款总规模上限大致为3.6万亿元。其中,大部分为合作方出资1%-20%的联合贷款,如果不加规范和限制,其潜在的杠杆风险巨大。

因此,《通知》在明确“三条红线”基础上,也进一步限制了地方银行跨区域经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严控跨区域经营,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相较去年《办法》提出的“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更加严格。

事实上,在央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在董希淼看来,《通知》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将带来较大冲击。而在李凤文看来,监管限制跨区域经营,对一些盲目扩张的银行机构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稳健发展的银行机构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还会促进其突出自身特色,深耕本地经济,深入挖掘本地客户,更有利于长期稳健发展。

但如何界定跨区域,行业仍存在一定疑问。董希淼指出,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是按照客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按照社保缴纳地或其他标准来界定,在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互联网贷款或将回流银行自营体系

“《通知》不允许互联网贷款跨区经营,地方性银行可提供贷款的目标客群将明显减少,所释放的贷款需求将由股份行、互联网民营银行和法人直销银行等承接。此外,一级资本净额更大的银行将承接更大的互联网贷款规模。”近日,中泰证券研究所所长戴志峰在相关研报中指出。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也认为,随着联合贷款和助贷规模下降,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或将回流到银行体系内部,这对于零售业务优势显著尤其是数字化转型较成功的商业银行而言将非常有利。

孙扬认为,实际上,《通知》将倒逼商业银行发展自己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和本土渠道流量。要建立自己的贷款品牌,发展自己的线上贷款生态,打造自主的线上贷款业务系统和风控平台。目前,在中小银行序列中,只有少数出类拔萃的代表行打造了品牌鲜明、有稳定自生流量的自主线上贷款。对大量中小银行来说,难度仍然非常大。

据悉,受《通知》影响,不少中小银行已开始自谋出路。一家第三方智能风控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受新规影响,近期咨询该机构的银行客户比以前多了很多,中小银行开始希望自主建模开发系统。

杨荣认为,面对互联网金融强监管环境,中小银行零售转型需要寻找其他的发力点。由于互联网银行和法人直销银行不受经营区域限制。杨荣预计,未来的城商行或将积极申请获得法人直销银行的牌照,拥有此类牌照的银行将具备先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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