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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推进第三支柱养老金融

发布时间:2021-03-09 08:32:5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养老问题特别是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讨论的热度持续升温。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纳入其中,金融业代表委员几乎人手一份对此问题的提案和建议。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预测,到2022年左右,中国65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14%,到2050年中国老龄化将达到峰值,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3.8亿,占总人口比例近30%。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在养老第一支柱给付压力日益加剧、第二支柱覆盖面相对不足的背景下,第三支柱被寄予厚望。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现状是,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还不够丰富,民众参与度和覆盖面相对较低。

对此,代表委员们表示,应明确第三支柱的涵义、内容和范围,与普通金融产品相比要体现一定的优势,并强调享受税优政策的主体是账户持有人,而不再是产品。此外,开发适合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及低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产品。

界定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我国以养老为名的金融产品种类看似很多,但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满足养老需求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仍需要界定和规范。”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表示。

虽然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模式研究讨论较为热烈,部分政府部门也常在统计信息、研究材料中使用三支柱的说法,但实际上对于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的具体涵义、内容及统计范围等重要问题迄今没有明确阐述。

对此,韩沂建议多部门共同研究,尽早明确第三支柱的具体涵义、内容和范围,特别是第三支柱产品由金融机构提供,个人自愿购买,市场化程度强,具有鲜明的金融属性,应当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具体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多位代表委员进一步表示,建议保险机构先行开展第三支柱试点。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和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均提出,将保险系产品作为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支持保险业先行先试养老金第三支柱并进行深化和扩大推广,有效保证养老金和长期储蓄功能的充分发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滨则建议,选择大型金融保险机构先行开展试点,探索多层次、多形态养老金融产品体系的业务新模式,更好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人群的差异化养老需求。

允许三支柱间转换

当前,加快构建统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实现三支柱间转换流动,已成为破解第三支柱发展难题的关键一环。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均建有个人账户。但第三支柱采用产品制,与账户制相比,个人参保时需要做产品选择,产品之间也难以相互转换,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也只能针对具体养老产品。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给予个人缴费按4%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实行相互隔离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在参加第三支柱时,不能叠加使用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影响第三支柱的整体规模。

“建议以账户制为核心,强调享受税优政策的主体是账户持有人,而不再是产品,打破养老金产品壁垒,推动个人养老金产品多元化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资深专家梁庆凯表示。

多位代表委员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周燕芳表示,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对第三支柱下银行、保险、信托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养老产品账户打通,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的统一归集,并享有相对应的税延政策。王滨进一步表示,应加快构建统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三支柱间共享信息,实现不同层次养老保险产品的便捷转换和退出,便于居民在长周期中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家庭结构、风险偏好等变化,统筹规划和动态安排。

扩大第三支柱参与度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不应仅是针对纳税人,而应面向全民,特别是一些低收入群体。2020年12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发合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

孙洁表示,应大幅提升第三支柱的民众参与度和覆盖面,目标实现全人口10%以上的覆盖,弥补第二支柱在覆盖面上的不足。调动多种金融机构主体积极性,缓和金融机构“供给侧”的顾虑,丰富养老金融产品的选择。通过充分的、符合市场规律的竞争,释放商业渠道销售潜力,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容和充分的竞争逐渐降低市场供给商业养老产品成本。

“传统的养老产品有利于正规就业人群,不利于在广大农村推广。”对此,梁庆凯建议,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推进以账户制为核心的农民个人养老金试点。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徐徐铺开,各级地方政府正在研究盘活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等资源,如将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传统的“城乡居保”相结合,不仅可以充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农民利益,还能够打通一、二、三支柱资金屏障,提高养老资金流转、投资效率。

韩沂建议,对于收入达到一定程度的人群,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其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第三支柱养老保障;对于收入较低或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则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吸引其主动参与第三支柱建设。


【两会聚焦】推进第三支柱养老金融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9

□记者 朱艳霞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养老问题特别是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讨论的热度持续升温。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纳入其中,金融业代表委员几乎人手一份对此问题的提案和建议。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预测,到2022年左右,中国65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14%,到2050年中国老龄化将达到峰值,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3.8亿,占总人口比例近30%。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在养老第一支柱给付压力日益加剧、第二支柱覆盖面相对不足的背景下,第三支柱被寄予厚望。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现状是,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还不够丰富,民众参与度和覆盖面相对较低。

对此,代表委员们表示,应明确第三支柱的涵义、内容和范围,与普通金融产品相比要体现一定的优势,并强调享受税优政策的主体是账户持有人,而不再是产品。此外,开发适合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及低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产品。

界定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我国以养老为名的金融产品种类看似很多,但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满足养老需求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仍需要界定和规范。”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表示。

虽然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模式研究讨论较为热烈,部分政府部门也常在统计信息、研究材料中使用三支柱的说法,但实际上对于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的具体涵义、内容及统计范围等重要问题迄今没有明确阐述。

对此,韩沂建议多部门共同研究,尽早明确第三支柱的具体涵义、内容和范围,特别是第三支柱产品由金融机构提供,个人自愿购买,市场化程度强,具有鲜明的金融属性,应当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具体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多位代表委员进一步表示,建议保险机构先行开展第三支柱试点。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和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均提出,将保险系产品作为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支持保险业先行先试养老金第三支柱并进行深化和扩大推广,有效保证养老金和长期储蓄功能的充分发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滨则建议,选择大型金融保险机构先行开展试点,探索多层次、多形态养老金融产品体系的业务新模式,更好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人群的差异化养老需求。

允许三支柱间转换

当前,加快构建统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实现三支柱间转换流动,已成为破解第三支柱发展难题的关键一环。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均建有个人账户。但第三支柱采用产品制,与账户制相比,个人参保时需要做产品选择,产品之间也难以相互转换,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也只能针对具体养老产品。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谢卫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给予个人缴费按4%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实行相互隔离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在参加第三支柱时,不能叠加使用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影响第三支柱的整体规模。

“建议以账户制为核心,强调享受税优政策的主体是账户持有人,而不再是产品,打破养老金产品壁垒,推动个人养老金产品多元化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分行资深专家梁庆凯表示。

多位代表委员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周燕芳表示,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对第三支柱下银行、保险、信托等各类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养老产品账户打通,进行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的统一归集,并享有相对应的税延政策。王滨进一步表示,应加快构建统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三支柱间共享信息,实现不同层次养老保险产品的便捷转换和退出,便于居民在长周期中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家庭结构、风险偏好等变化,统筹规划和动态安排。

扩大第三支柱参与度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不应仅是针对纳税人,而应面向全民,特别是一些低收入群体。2020年12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开发合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

孙洁表示,应大幅提升第三支柱的民众参与度和覆盖面,目标实现全人口10%以上的覆盖,弥补第二支柱在覆盖面上的不足。调动多种金融机构主体积极性,缓和金融机构“供给侧”的顾虑,丰富养老金融产品的选择。通过充分的、符合市场规律的竞争,释放商业渠道销售潜力,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容和充分的竞争逐渐降低市场供给商业养老产品成本。

“传统的养老产品有利于正规就业人群,不利于在广大农村推广。”对此,梁庆凯建议,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推进以账户制为核心的农民个人养老金试点。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徐徐铺开,各级地方政府正在研究盘活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等资源,如将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传统的“城乡居保”相结合,不仅可以充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农民利益,还能够打通一、二、三支柱资金屏障,提高养老资金流转、投资效率。

韩沂建议,对于收入达到一定程度的人群,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其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第三支柱养老保障;对于收入较低或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则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吸引其主动参与第三支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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