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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峰:

全国人大代表刘峰:银协工作亟待立法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9 08:38:2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

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面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全面修订原《商业银行法》。

3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在今年全国两会建议中表示,为保障商业银行相关法律体系完整与结构的完备,并与其他金融领域法律协调统一,应借助本次商业银行法修订的契机,进一步完善有关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等规定。

刘峰表示,现阶段,银行业协会履职的法理学基础实质为规范性文件授权、会员单位入会建立的“契约关系”和民法理论的诚信原则,缺少更高层次的上位法律依据或法定授权。因此,银行业协会在实践中存在着监管补充作用不明确、行业自律管理不充分、不利于自律惩戒措施实施等现实困境,亟待立法支持。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有关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等规定,刘峰就商业银行法修订提出三条建议。

一是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参照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乃至律师法等对其行业协会的规定,明确银行业协会实施自律性管理的法律定位。可在商业银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商业银行应当加入银行业协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加入银行业协会”。同时还应增加对于银行业协会独立性、自律性、公益性等性质的规定。

二是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能。修订商业银行法应当明确银行业协会在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开展自律管理、发挥中介作用和集约会员资源等方面的职能,保障其作为银行业法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

同时应明确银行业协会有权制定自律规范、行规行约等开展自律管理。明确在涉商业银行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规制等制定过程中,有关司法、立法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听取银行业协会的意见。明确银行业协会有权代表会员单位提起公益诉讼,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同时,结合金融监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新政,还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协会在银行从业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能力测试、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职能,推进银行业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

还应当依法赋予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权利,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允许行业协会依据职能开展机构评级、产品备案、产品评级和认证制度等公益性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倡导银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之间、会员与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共享机制,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争取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三是强化银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当有利于完善银行业协会运行与内部的组织治理,通过法律规范其作为社会团体的自治组织属性。从法律层面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保障行业主管机构对银行业协会根据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有关监督、检查与指导等工作,支持银行业协会以其独立地位充分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应增加关于银行业协会权力机构、章程和理事会等有关内容。

另外,刘峰还建议,应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增加有关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内容。考虑到现行的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因此有必要在业务经营规则专章中增加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性规定,并研究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等工作。鉴于近年来国际上涉及银行司法协助等出现的问题,商业银行法修订中还应增加对外提供客户信息的限制条款或阻断条款及其罚则等。


全国人大代表刘峰:

全国人大代表刘峰:银协工作亟待立法支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9

□记者 李林鸾

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面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全面修订原《商业银行法》。

3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在今年全国两会建议中表示,为保障商业银行相关法律体系完整与结构的完备,并与其他金融领域法律协调统一,应借助本次商业银行法修订的契机,进一步完善有关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等规定。

刘峰表示,现阶段,银行业协会履职的法理学基础实质为规范性文件授权、会员单位入会建立的“契约关系”和民法理论的诚信原则,缺少更高层次的上位法律依据或法定授权。因此,银行业协会在实践中存在着监管补充作用不明确、行业自律管理不充分、不利于自律惩戒措施实施等现实困境,亟待立法支持。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有关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等规定,刘峰就商业银行法修订提出三条建议。

一是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参照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乃至律师法等对其行业协会的规定,明确银行业协会实施自律性管理的法律定位。可在商业银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商业银行应当加入银行业协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加入银行业协会”。同时还应增加对于银行业协会独立性、自律性、公益性等性质的规定。

二是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能。修订商业银行法应当明确银行业协会在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开展自律管理、发挥中介作用和集约会员资源等方面的职能,保障其作为银行业法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

同时应明确银行业协会有权制定自律规范、行规行约等开展自律管理。明确在涉商业银行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规制等制定过程中,有关司法、立法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听取银行业协会的意见。明确银行业协会有权代表会员单位提起公益诉讼,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同时,结合金融监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新政,还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协会在银行从业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能力测试、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职能,推进银行业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

还应当依法赋予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权利,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允许行业协会依据职能开展机构评级、产品备案、产品评级和认证制度等公益性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倡导银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之间、会员与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共享机制,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争取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三是强化银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当有利于完善银行业协会运行与内部的组织治理,通过法律规范其作为社会团体的自治组织属性。从法律层面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保障行业主管机构对银行业协会根据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有关监督、检查与指导等工作,支持银行业协会以其独立地位充分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应增加关于银行业协会权力机构、章程和理事会等有关内容。

另外,刘峰还建议,应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增加有关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内容。考虑到现行的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因此有必要在业务经营规则专章中增加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性规定,并研究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等工作。鉴于近年来国际上涉及银行司法协助等出现的问题,商业银行法修订中还应增加对外提供客户信息的限制条款或阻断条款及其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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