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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金融支持风电光伏等行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3-15 08:23:0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3月12日,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此外,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

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

《通知》指出,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同时,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通知》明确,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具备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与既有开户银行沟通合作。

《通知》指出,补贴确权贷款的利息由贷款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自行承担。为缓解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压力,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以企业备案的贷款合同等材料为依据,以已确权应收未收财政补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为参考,向企业核发相应规模的绿色电力证书,允许企业通过指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在指标交易市场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合理收益留存企业。

补贴方面,《通知》明确优先发放补贴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主动转为平价项目,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可优先拨付资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可自主协商确定。

为管控风险,对于补贴确权贷款发放事宜,《通知》强调,相关银行根据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沟通情况和风险评估等自行确定是否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均由双方自主协商。申请贷款时,企业需提供确权证明等材料作为凭证和抵押依据。

此外,为降低银行运行风险,《通知》要求建立封闭还贷制度,即企业当年实际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由电网企业拨付给企业还贷专用账户,不经过企业周转。可再生能源企业与银行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补贴确权贷款专户,作为补贴资金封闭还贷的专用账户。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方,以及资金需求特别迫切的企业可先行开展试点。

《通知》还强调,各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行业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帮助企业有效化解生产经营和金融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部门发文:金融支持风电光伏等行业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15

【记者 李林鸾】3月12日,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此外,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

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

《通知》指出,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同时,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通知》明确,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具备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与既有开户银行沟通合作。

《通知》指出,补贴确权贷款的利息由贷款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自行承担。为缓解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压力,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以企业备案的贷款合同等材料为依据,以已确权应收未收财政补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为参考,向企业核发相应规模的绿色电力证书,允许企业通过指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在指标交易市场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合理收益留存企业。

补贴方面,《通知》明确优先发放补贴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主动转为平价项目,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可优先拨付资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可自主协商确定。

为管控风险,对于补贴确权贷款发放事宜,《通知》强调,相关银行根据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沟通情况和风险评估等自行确定是否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均由双方自主协商。申请贷款时,企业需提供确权证明等材料作为凭证和抵押依据。

此外,为降低银行运行风险,《通知》要求建立封闭还贷制度,即企业当年实际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由电网企业拨付给企业还贷专用账户,不经过企业周转。可再生能源企业与银行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补贴确权贷款专户,作为补贴资金封闭还贷的专用账户。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方,以及资金需求特别迫切的企业可先行开展试点。

《通知》还强调,各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行业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帮助企业有效化解生产经营和金融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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