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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升级

发布时间:2021-04-16 19:31:4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李林鸾】

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一是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反洗钱领域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

二是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国际反洗钱评估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做好国际评估后续整改工作。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的需要。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需要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办法》完善了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逻辑,明确人民银行结合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性质、复杂性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同时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为防范境外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在此基础上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删除质询措施,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便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问题和风险隐患;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督促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规范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履职行为,切实做好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升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4-16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李林鸾】

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一是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反洗钱领域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

二是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国际反洗钱评估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做好国际评估后续整改工作。

三是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的需要。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需要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办法》完善了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逻辑,明确人民银行结合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性质、复杂性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同时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为防范境外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在此基础上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删除质询措施,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便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问题和风险隐患;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督促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规范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履职行为,切实做好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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