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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发布意见

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发布时间:2021-05-26 07:29:1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许予朋

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大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

提高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容忍度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差异化监管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

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方面,《意见》鼓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接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以农村土地和生产经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合规共享数据。

差异化监管方面,《意见》特别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降低经济资本风险权重等政策方面加大倾斜力度。

同时,《意见》要求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拓展多元融资渠道

“《意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债融资和上市,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合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再加上传统的银行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渠道更加多元化。”在谈到《意见》亮点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

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化方面,一方面,《意见》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和线上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保险+信贷”模式。

另一方面,《意见》鼓励银行探索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上,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为更多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应发挥资本市场撬动作用。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领域发展;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

优化农业保险风险“背书”能力

“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改革的全面深化,‘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为新组织形态。在这一背景下,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需要从新型农业业态的视角,重新思考发展和服务模式问题。”中国精算师协会副会长王和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

对此,王和认为,要通过农业保险为农业经济组织的融资提供风险背书,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同时,通过推动精准农业,加大农业的科技化水平,从根本上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

《意见》明确,要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保险增信对信贷投放的促进作用;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成本变动以及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与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健全科学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等。上述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多路径、多元化发展指明方向。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意见》特别指出,要积极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省份降低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补贴比例。

对此,王和表示,随着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需要更多的市场资金投入,也需要更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目前,我国要发展高水平的收入保险,尚面临农民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等挑战,在推进过程中,还需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财政支付能力及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推动保险机制接替一些原有的政策保障制度。


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发布意见

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26

□实习记者 许予朋

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大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

提高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容忍度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差异化监管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

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方面,《意见》鼓励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接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以农村土地和生产经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合规共享数据。

差异化监管方面,《意见》特别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降低经济资本风险权重等政策方面加大倾斜力度。

同时,《意见》要求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拓展多元融资渠道

“《意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债融资和上市,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合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再加上传统的银行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渠道更加多元化。”在谈到《意见》亮点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

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化方面,一方面,《意见》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和线上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保险+信贷”模式。

另一方面,《意见》鼓励银行探索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上,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为更多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应发挥资本市场撬动作用。支持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领域发展;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

优化农业保险风险“背书”能力

“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改革的全面深化,‘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为新组织形态。在这一背景下,保险特别是农业保险需要从新型农业业态的视角,重新思考发展和服务模式问题。”中国精算师协会副会长王和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

对此,王和认为,要通过农业保险为农业经济组织的融资提供风险背书,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同时,通过推动精准农业,加大农业的科技化水平,从根本上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

《意见》明确,要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保险增信对信贷投放的促进作用;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成本变动以及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与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健全科学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等。上述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多路径、多元化发展指明方向。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意见》特别指出,要积极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省份降低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补贴比例。

对此,王和表示,随着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需要更多的市场资金投入,也需要更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目前,我国要发展高水平的收入保险,尚面临农民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等挑战,在推进过程中,还需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财政支付能力及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推动保险机制接替一些原有的政策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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