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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号案”

蓝石资产陷大连机床5亿债券违约该由谁买单?

发布时间:2021-05-26 09:59:1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仇兆燕】

5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组成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的该院成立当天立案受理的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即“1号案件”。

该案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本案中,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发行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等诉至该院,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依法追加债券发行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发行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原告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曾陆续买入上述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持有至今。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于2018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原告申报破产债权并处置后,仍存在5亿余元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在此次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就该案多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共提交了166份证据,并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本案原告提举的证据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指向涉案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

原告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被告提举的证据及对其他各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则主要指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券发行中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虚假陈述。

各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同时,各被告均主张原告诉请金额与其实际资金投入不符,认为原告购买“垃圾债”牟利导致资金不能回收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责任自负。

结合各方主要举证质证意见,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1.涉案会计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是否是涉案债券发行的中介服务机构;2.涉案债券发行中,各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3.涉案债券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债券虚假陈述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4.原告购入涉案债券导致损失数额及该损失与债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围绕上述的争议焦点,案件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表达。

据了解,因案件立案受理并未以对债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前置,故本案的审理重点将围绕涉案债券发行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债券服务机构是否尽责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展开。该案的审理结果将会明确债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有助于规范债券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


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号案”

蓝石资产陷大连机床5亿债券违约该由谁买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5-26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仇兆燕】

5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组成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的该院成立当天立案受理的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即“1号案件”。

该案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本案中,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发行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等诉至该院,请求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依法追加债券发行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发行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原告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曾陆续买入上述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并持有至今。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于2018年被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原告申报破产债权并处置后,仍存在5亿余元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在此次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就该案多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共提交了166份证据,并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本案原告提举的证据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指向涉案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

原告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被告提举的证据及对其他各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则主要指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券发行中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虚假陈述。

各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同时,各被告均主张原告诉请金额与其实际资金投入不符,认为原告购买“垃圾债”牟利导致资金不能回收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责任自负。

结合各方主要举证质证意见,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1.涉案会计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是否是涉案债券发行的中介服务机构;2.涉案债券发行中,各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3.涉案债券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债券虚假陈述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4.原告购入涉案债券导致损失数额及该损失与债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围绕上述的争议焦点,案件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表达。

据了解,因案件立案受理并未以对债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前置,故本案的审理重点将围绕涉案债券发行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债券服务机构是否尽责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展开。该案的审理结果将会明确债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有助于规范债券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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