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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万人被超额收费 农银人寿被点名通报

发布时间:2021-06-10 07:48:40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用高于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限收取借款人意外险保费、通过“短险长做”方式承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借意险”)——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下简称“消保局”)对外发布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直指农银人寿经营借意险中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涉嫌“超额收费”的保单达到17.99万张,涉及消费者12.89万人,保费1.27亿元,高于经备案保险费率上限收取保费4763万元。

此外,消保局指出,农银人寿还存在对银保渠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理赔、保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消费者重要信息失真等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通报》披露,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农银人寿承保的借意险实收保费对应的保险费率高于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限,达到其他一般意外险费率数倍。

农银人寿还通过“短险长做”方式承保借意险,按客户借款期限,向其出具多张保险期间连续的一年期保单,并在首期保单自动核保通过后,一次性收取所有投保年度保费,后续保单按约定的承保时间依次自动生效。截至2020年6月30日,此类未生效保单共14.11万张,涉及消费者6.84万人,其中一份保单的最晚生效日期为2049年1月1日。通过上述方式连续承保的借意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事故的,农银人寿按照条款约定给付赔款并终止当年度保单后,却未退还预收保费。

消保局还指出,农银人寿还存在对银保渠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理赔、保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消费者重要信息失真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保局对农银人寿对银保渠道代理业务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但是应按照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近30%的保单没有可回溯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录制时间晚于保单打印时间;已按照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近80%的保单视听资料录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包括录像中销售人员与保单上销售人员不符,或者录像全程静音等;超过60%的保单双录用语不规范,包括销售人员自言自话,或者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等重要信息一带而过等。

理赔、保全信息记录还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通报》显示,农银人寿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记录的消费者理赔报案时间、理赔申请时间、保全申请时间等信息,记录的时间晚于实际发生时间,理赔、保全时效与客观实际不符。2.7万件个险赔案中,27%赔案的理赔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13.1万条公司电话接收的保全申请中,经抽样发现,77%记录的保全申请日期晚于消费者电话申请日期。

消费者重要信息失真。《通报》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农银人寿承保的以电子邮箱作为保单送达方式的保单中,约10万笔保单留存的消费者电子邮箱不真实,包括消费者电子邮箱与农银人寿销售人员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相同,以及多名投保人对应同一个邮箱等问题。

消保局认为,农银人寿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此,消保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引起警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全面落实《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2.89万人被超额收费 农银人寿被点名通报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10

□记者 仇兆燕

用高于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限收取借款人意外险保费、通过“短险长做”方式承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借意险”)——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下简称“消保局”)对外发布通报(以下简称《通报》),直指农银人寿经营借意险中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涉嫌“超额收费”的保单达到17.99万张,涉及消费者12.89万人,保费1.27亿元,高于经备案保险费率上限收取保费4763万元。

此外,消保局指出,农银人寿还存在对银保渠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理赔、保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消费者重要信息失真等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通报》披露,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农银人寿承保的借意险实收保费对应的保险费率高于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上限,达到其他一般意外险费率数倍。

农银人寿还通过“短险长做”方式承保借意险,按客户借款期限,向其出具多张保险期间连续的一年期保单,并在首期保单自动核保通过后,一次性收取所有投保年度保费,后续保单按约定的承保时间依次自动生效。截至2020年6月30日,此类未生效保单共14.11万张,涉及消费者6.84万人,其中一份保单的最晚生效日期为2049年1月1日。通过上述方式连续承保的借意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全残事故的,农银人寿按照条款约定给付赔款并终止当年度保单后,却未退还预收保费。

消保局还指出,农银人寿还存在对银保渠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不到位、理赔、保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消费者重要信息失真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保局对农银人寿对银保渠道代理业务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但是应按照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近30%的保单没有可回溯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录制时间晚于保单打印时间;已按照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中,近80%的保单视听资料录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包括录像中销售人员与保单上销售人员不符,或者录像全程静音等;超过60%的保单双录用语不规范,包括销售人员自言自话,或者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等重要信息一带而过等。

理赔、保全信息记录还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通报》显示,农银人寿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记录的消费者理赔报案时间、理赔申请时间、保全申请时间等信息,记录的时间晚于实际发生时间,理赔、保全时效与客观实际不符。2.7万件个险赔案中,27%赔案的理赔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13.1万条公司电话接收的保全申请中,经抽样发现,77%记录的保全申请日期晚于消费者电话申请日期。

消费者重要信息失真。《通报》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农银人寿承保的以电子邮箱作为保单送达方式的保单中,约10万笔保单留存的消费者电子邮箱不真实,包括消费者电子邮箱与农银人寿销售人员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电子邮箱相同,以及多名投保人对应同一个邮箱等问题。

消保局认为,农银人寿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此,消保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引起警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全面落实《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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