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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保监局原二级巡视员刘文义被“双开”

发布时间:2021-06-16 18:52:51    作者: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监委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原二级巡视员刘文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文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要求被监管机构支付应由个人支付费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函询问题,利用职务影响干预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影响买卖车辆获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文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律意识,长期与不法监管对象、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滥用监管权力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威和形象。刘文义违纪违法问题时间跨度长,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对党中央反腐败高压态势置若罔闻,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文义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刘文义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辽宁省监委研究,决定将刘文义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鉴于刘文义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如实供述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退赃,辽宁省纪委监委已向检察机关出具对其从宽处罚的建议书。

 

刘文义简历

刘文义,男,汉族,1963年3月生,辽宁兴城人,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

1981年10月至1989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干部。

1989年10月至1996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锦西市分行副科长、科长。

1996年6月至1998年9月,任葫芦岛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理事会党组副书记、理事长、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

1998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2003年12月至2006年8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葫芦岛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6年8月至2012年9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2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2020年12月,被免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职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监委)


辽宁银保监局原二级巡视员刘文义被“双开”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时间:2021-06-16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监委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原二级巡视员刘文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文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要求被监管机构支付应由个人支付费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函询问题,利用职务影响干预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影响买卖车辆获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文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律意识,长期与不法监管对象、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滥用监管权力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威和形象。刘文义违纪违法问题时间跨度长,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对党中央反腐败高压态势置若罔闻,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文义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刘文义政务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辽宁省监委研究,决定将刘文义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鉴于刘文义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如实供述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退赃,辽宁省纪委监委已向检察机关出具对其从宽处罚的建议书。

 

刘文义简历

刘文义,男,汉族,1963年3月生,辽宁兴城人,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

1981年10月至1989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干部。

1989年10月至1996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锦西市分行副科长、科长。

1996年6月至1998年9月,任葫芦岛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理事会党组副书记、理事长、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

1998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葫芦岛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2003年12月至2006年8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葫芦岛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6年8月至2012年9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2年9月至2018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二级巡视员。

2020年12月,被免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二级巡视员职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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