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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之道:先立规矩,再谈其他

发布时间:2021-06-18 09:06:3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实习记者 于文哲

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问题的解决,涉及政府、监管、平台和保险公司多方。在发力顺序上,业内人士认为,首要是明晰相关法律,立好规矩;再者是完善相关保险制度的建设;最后在监管方面,政策强制和经济激励都要到位。

立好规矩是基础

当前,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共同挑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冯文猛介绍,发达国家存在两种应对这项挑战的机制:一是以日本、欧洲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整个国家有相对健全的基础性社会保险,采取普惠制低额缴费方式,或者通过财政税收出资、居民免费参与的形式,使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全体国民能享受基本保障权利;二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出台规范细致的专门制度,严格要求劳务派遣企业为旗下派遣工缴纳保险,使正式与非正式员工享有基本平等的待遇,同时法院对劳动者基本权益持支持态度。

我国虽然有劳动法,但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问题还没有完全匹配的法律。冯文猛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依附平台不固定,这给企业留下了打擦边球的灰色地带,企业往往以不是全职为借口不与灵活就业人员签合同,或者只签劳务合同,从而规避为其上工伤保险,“但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已经相当于全职员工,企业有责任为其上保险,应该同工同酬,补齐保障。”

由此,确立相应规则尺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合适的法律框架成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首先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雇佣方的劳动关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敏提出,国内用工关系界定灵活化。互联网背景下催生出新的用工特点,现有法律法规在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互联网模式的特殊性,可以通过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等对原有条文进行扩大解释,将人身依附性的条款适当扩大。同时,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目前,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尚有缺陷,应将用工合意、时长、报酬等因素作为认定因素之一。

其次要明确互联网平台管理责任和具体职责。很多灵活就业人员隶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对于平台来说相当于“临时工”,他们面临风险的责任归属需要得到明确,否则一旦发生风险,会被推诿扯皮。

在法律明确的基础上,焦敏建议完善保险制度,撑起切实保障骑手权益的保护伞,“应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且任何类型的骑手只要非故意造成的第三方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避免用工关系认定一刀切的弊端,应适用于特定的劳动者。”

先坐实社保,再发展商保

目前6家试点保险公司正在浙江、重庆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在冯文猛看来,这的确对改善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有益,从国外经验来看,三支柱需要协同发展,但是在三支柱发展顺序上,首先要坐实的是第一支柱——社会基本保险,而后才是第二、三支柱。

灵活就业人员职业形式的特殊性导致其游离在基本社保之外,一方面企业没有为其上职工保险;另一方面由于其离开家乡前往企业内就业,往往造成城乡居民保险断缴断档。“据不完全统计,灵活就业人员目前有2亿人,占全国8亿劳动人口约1/4,此类人群的社保应缴未缴问题不仅损害个体应有保障权益,对整个社保体系也有害,亟待高度关注。需要扩大宣传,让灵活就业人员认识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性,也有利于社保扩面提标,提升保障水平。同时,该类人群的社保跟传统社保不太一样,需要进行针对性改革。”冯文猛表示。

类似改革目前已有实践,今年5月1日,《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特别是为异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大开参保方便之门。

在缴费方式上,冯文猛认为,应当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加以区分,兼职、收入低的人群,采用由用工企业、政府、灵活就业人员三方一起承担保费的方式;实际工作时间达到全日制时长标准的人群,参照正式员工缴费情况,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

对于商业保险如何发挥作用,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对于能够界定企业责任的,可以将特定就业人员纳入地方工伤保障体系,或者探索用商业保险来填补保障;对于不能界定企业责任的,就要用商业保险来填补。

冯文猛表示,现有商保产品中,政府参与、物美价廉的“城市普惠型医疗保险”可以作为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选择;而对于未来的产品开发,需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定风险,如伤害风险、交通意外风险还有收入储蓄特点去进行开发。

奖惩措施缺一不可

规矩立好后,监管还要进一步发挥作用,促使互联网平台更有意愿去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保险,同时引导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开发专属保险产品。一方面是政策强制。比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企业存在将购险压力变相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能。对于如何避免“羊毛出在羊身上”,焦敏出招: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建议其加大单位强制披露义务的范围,在职员工的信息、合同、保险征缴情况均以电子方式进行备案,对于不备案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是经济激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表示,在目前政策强制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经济激励比较可行,如税收减免或补贴。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积极性来自追求利润,例如农业保险有了财政补贴之后,各家保险公司争相涌入。

总之,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想要其自愿付出成本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比较困难,政府部门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呼吁,更要出台实实在在的落地举措。


破解之道:先立规矩,再谈其他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18

□实习记者 于文哲

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问题的解决,涉及政府、监管、平台和保险公司多方。在发力顺序上,业内人士认为,首要是明晰相关法律,立好规矩;再者是完善相关保险制度的建设;最后在监管方面,政策强制和经济激励都要到位。

立好规矩是基础

当前,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共同挑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冯文猛介绍,发达国家存在两种应对这项挑战的机制:一是以日本、欧洲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整个国家有相对健全的基础性社会保险,采取普惠制低额缴费方式,或者通过财政税收出资、居民免费参与的形式,使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全体国民能享受基本保障权利;二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出台规范细致的专门制度,严格要求劳务派遣企业为旗下派遣工缴纳保险,使正式与非正式员工享有基本平等的待遇,同时法院对劳动者基本权益持支持态度。

我国虽然有劳动法,但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保障问题还没有完全匹配的法律。冯文猛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依附平台不固定,这给企业留下了打擦边球的灰色地带,企业往往以不是全职为借口不与灵活就业人员签合同,或者只签劳务合同,从而规避为其上工伤保险,“但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已经相当于全职员工,企业有责任为其上保险,应该同工同酬,补齐保障。”

由此,确立相应规则尺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合适的法律框架成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首先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雇佣方的劳动关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敏提出,国内用工关系界定灵活化。互联网背景下催生出新的用工特点,现有法律法规在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时没有充分考虑到互联网模式的特殊性,可以通过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等对原有条文进行扩大解释,将人身依附性的条款适当扩大。同时,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目前,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尚有缺陷,应将用工合意、时长、报酬等因素作为认定因素之一。

其次要明确互联网平台管理责任和具体职责。很多灵活就业人员隶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对于平台来说相当于“临时工”,他们面临风险的责任归属需要得到明确,否则一旦发生风险,会被推诿扯皮。

在法律明确的基础上,焦敏建议完善保险制度,撑起切实保障骑手权益的保护伞,“应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且任何类型的骑手只要非故意造成的第三方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避免用工关系认定一刀切的弊端,应适用于特定的劳动者。”

先坐实社保,再发展商保

目前6家试点保险公司正在浙江、重庆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在冯文猛看来,这的确对改善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有益,从国外经验来看,三支柱需要协同发展,但是在三支柱发展顺序上,首先要坐实的是第一支柱——社会基本保险,而后才是第二、三支柱。

灵活就业人员职业形式的特殊性导致其游离在基本社保之外,一方面企业没有为其上职工保险;另一方面由于其离开家乡前往企业内就业,往往造成城乡居民保险断缴断档。“据不完全统计,灵活就业人员目前有2亿人,占全国8亿劳动人口约1/4,此类人群的社保应缴未缴问题不仅损害个体应有保障权益,对整个社保体系也有害,亟待高度关注。需要扩大宣传,让灵活就业人员认识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性,也有利于社保扩面提标,提升保障水平。同时,该类人群的社保跟传统社保不太一样,需要进行针对性改革。”冯文猛表示。

类似改革目前已有实践,今年5月1日,《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参保门槛,特别是为异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大开参保方便之门。

在缴费方式上,冯文猛认为,应当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加以区分,兼职、收入低的人群,采用由用工企业、政府、灵活就业人员三方一起承担保费的方式;实际工作时间达到全日制时长标准的人群,参照正式员工缴费情况,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

对于商业保险如何发挥作用,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对于能够界定企业责任的,可以将特定就业人员纳入地方工伤保障体系,或者探索用商业保险来填补保障;对于不能界定企业责任的,就要用商业保险来填补。

冯文猛表示,现有商保产品中,政府参与、物美价廉的“城市普惠型医疗保险”可以作为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选择;而对于未来的产品开发,需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特定风险,如伤害风险、交通意外风险还有收入储蓄特点去进行开发。

奖惩措施缺一不可

规矩立好后,监管还要进一步发挥作用,促使互联网平台更有意愿去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保险,同时引导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开发专属保险产品。一方面是政策强制。比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企业存在将购险压力变相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能。对于如何避免“羊毛出在羊身上”,焦敏出招: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建议其加大单位强制披露义务的范围,在职员工的信息、合同、保险征缴情况均以电子方式进行备案,对于不备案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是经济激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表示,在目前政策强制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经济激励比较可行,如税收减免或补贴。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积极性来自追求利润,例如农业保险有了财政补贴之后,各家保险公司争相涌入。

总之,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想要其自愿付出成本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比较困难,政府部门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呼吁,更要出台实实在在的落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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