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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定价再迎改革

发布时间:2021-06-22 07:05:5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要求,正在得到落实。

6月21日,伴随新一期LPR公布,银行存款利率定价改革也拉开帷幕。当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发布消息,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决定将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新政实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

这一举措在6月初已有迹可循。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利率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利率自律机制15家核心成员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化存款利率自律管理方案。

业内人士认为,采用基准利率加减点模式定价是国际通行的定价惯例,央行前期已完成贷款定价机制改革,将贷款定价模式调整为LPR加减点形式。此次存款定价机制改革也是遵循改革惯例,全国所有银行业机构均进行改革,是行业自律统一协商的结果。

新方案消除了杠杆效应

回顾我国存款利率改革进程,2015年10月,央行放开了对存款利率的行政性管制,金融机构可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自主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央行指导成立了利率自律机制——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旨在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此前,为有效维护存款市场利率定价秩序,在利率自律机制协调下,金融机构经过自主协商,形成了按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存款利率自律约定上限。在此范围之内,各金融机构可与存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这样既能确保银行充分自主定价,又能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个别银行非理性定价,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利率自律机制表示,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执行利率也明显偏高,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结构。特别是个别金融机构利用长期存款利率较高,通过多种不规范的所谓“创新”产品吸收长期存款。其他银行为稳定存款来源,被动抬高存款利率揽储,推升整体负债成本,出现了存款市场由坏银行定价的问题,不利于存款市场有序竞争。

为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无序竞争等问题,利率自律机制在充分征求并吸收各核心成员意见后,经利率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是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行为,也是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的体现。

在利率自律机制看来,新方案消除了杠杆效应,长短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将有所缩窄,有利于引导银行存款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此外,新方案同步调整了中小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二者之间仍存在合理利差,有利于维持目前相对均衡的市场竞争环境。

中长期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调

央行官网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2015年10月24日数值,近几年未曾调整。其中,活期利率0.35%,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定期利率分别为1.1%、1.3%、1.5%、2.1%、2.75%。此前,利率自律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不同类型的存款设定了不同的上浮比例上限:针对活期及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大行存款利率上浮比例的上限是基准利率的1.4倍,中小银行是1.5倍;针对大额存单,大行、股份行和城农商行的上浮比例上限分别是基准利率的1.5倍、1.52倍及1.55倍。

利率自律机制介绍,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实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同时,各金融机构仍可在自律上限之内,与存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并不一定会有大的变化。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预计,后续存款报价演化方式可能是: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报价出现明显调整概率不大;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报价将下调,长端利率可能明显下调。

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认为,由于活期存款客户对利率不敏感,预计新政之下活期存款利率仍将维持不变;但考虑到一般存款压力较大,3个月、6个月定存利率或将上升;由于定期存款中长期期限占比较高,且新政较之前降低了中长期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可以判断新政将适度降低银行负债成本。

据悉,目前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总体平稳,有关调整正有序推进。据了解,新方案实施后,金融机构无需大幅调整所有期限的存款利率,而且一年以上的存款占比也较小,总体看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影响都不大。

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为何要引导银行中长期存款利率下调?此举被多位专家解读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金融管理部门希望通过引导中长期存款利率下行,推动存款业务合规理性发展,维护存款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进而降低银行负债成本,进一步推动银行降低实体经济实际融资成本。”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银行如果负债成本过快上升,它有可能传导到贷款环节,这样不利于银行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如果中长期存款利率能够有所下行,那么它下行的空间传导到贷款环节,这样能够推动银行更好地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事实上,自2019年LPR改革之后,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明显降低,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在王一峰看来,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体系尾部银行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强,为维护金融稳定,有必要进一步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尤其是今年以来银行体系一般性存款增长压力较大,一般性存款和同业负债之间跷跷板效应突出,银行体系稳存增存压力加大,客观上有可能推高总负债成本。

可以发现,严管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的举措早已开始:去年3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要求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并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予以规范;今年1月,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划定了负债监管红线,整治违规揽储乱象……一系列政策出台旨在压降银行存款利率,缓解在贷款利率下行时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中泰证券研究所所长戴志锋认为,银行间存款处于分化的格局,未来零售存款或成为重要影响因子,“从未来更长一段时间来看,物理网点、渠道下沉背后所代表的储蓄资金配置逐渐转向多元化是大趋势,而能获取这类资金的银行无疑将迎来增量存款增长,对应的则是财富管理有优势的银行——市场化机制、管理灵活、有望在新赛道跑出来的银行。”


存款利率定价再迎改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6-22

□记者 李林鸾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要求,正在得到落实。

6月21日,伴随新一期LPR公布,银行存款利率定价改革也拉开帷幕。当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发布消息,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决定将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新政实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

这一举措在6月初已有迹可循。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利率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利率自律机制15家核心成员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化存款利率自律管理方案。

业内人士认为,采用基准利率加减点模式定价是国际通行的定价惯例,央行前期已完成贷款定价机制改革,将贷款定价模式调整为LPR加减点形式。此次存款定价机制改革也是遵循改革惯例,全国所有银行业机构均进行改革,是行业自律统一协商的结果。

新方案消除了杠杆效应

回顾我国存款利率改革进程,2015年10月,央行放开了对存款利率的行政性管制,金融机构可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自主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央行指导成立了利率自律机制——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旨在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此前,为有效维护存款市场利率定价秩序,在利率自律机制协调下,金融机构经过自主协商,形成了按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存款利率自律约定上限。在此范围之内,各金融机构可与存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这样既能确保银行充分自主定价,又能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个别银行非理性定价,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利率自律机制表示,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执行利率也明显偏高,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结构。特别是个别金融机构利用长期存款利率较高,通过多种不规范的所谓“创新”产品吸收长期存款。其他银行为稳定存款来源,被动抬高存款利率揽储,推升整体负债成本,出现了存款市场由坏银行定价的问题,不利于存款市场有序竞争。

为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无序竞争等问题,利率自律机制在充分征求并吸收各核心成员意见后,经利率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是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行为,也是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的体现。

在利率自律机制看来,新方案消除了杠杆效应,长短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将有所缩窄,有利于引导银行存款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此外,新方案同步调整了中小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二者之间仍存在合理利差,有利于维持目前相对均衡的市场竞争环境。

中长期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调

央行官网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2015年10月24日数值,近几年未曾调整。其中,活期利率0.35%,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定期利率分别为1.1%、1.3%、1.5%、2.1%、2.75%。此前,利率自律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不同类型的存款设定了不同的上浮比例上限:针对活期及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大行存款利率上浮比例的上限是基准利率的1.4倍,中小银行是1.5倍;针对大额存单,大行、股份行和城农商行的上浮比例上限分别是基准利率的1.5倍、1.52倍及1.55倍。

利率自律机制介绍,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实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同时,各金融机构仍可在自律上限之内,与存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并不一定会有大的变化。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预计,后续存款报价演化方式可能是: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报价出现明显调整概率不大;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报价将下调,长端利率可能明显下调。

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认为,由于活期存款客户对利率不敏感,预计新政之下活期存款利率仍将维持不变;但考虑到一般存款压力较大,3个月、6个月定存利率或将上升;由于定期存款中长期期限占比较高,且新政较之前降低了中长期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可以判断新政将适度降低银行负债成本。

据悉,目前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总体平稳,有关调整正有序推进。据了解,新方案实施后,金融机构无需大幅调整所有期限的存款利率,而且一年以上的存款占比也较小,总体看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影响都不大。

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为何要引导银行中长期存款利率下调?此举被多位专家解读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金融管理部门希望通过引导中长期存款利率下行,推动存款业务合规理性发展,维护存款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进而降低银行负债成本,进一步推动银行降低实体经济实际融资成本。”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银行如果负债成本过快上升,它有可能传导到贷款环节,这样不利于银行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如果中长期存款利率能够有所下行,那么它下行的空间传导到贷款环节,这样能够推动银行更好地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事实上,自2019年LPR改革之后,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明显降低,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在王一峰看来,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体系尾部银行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强,为维护金融稳定,有必要进一步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尤其是今年以来银行体系一般性存款增长压力较大,一般性存款和同业负债之间跷跷板效应突出,银行体系稳存增存压力加大,客观上有可能推高总负债成本。

可以发现,严管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的举措早已开始:去年3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要求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并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予以规范;今年1月,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划定了负债监管红线,整治违规揽储乱象……一系列政策出台旨在压降银行存款利率,缓解在贷款利率下行时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中泰证券研究所所长戴志锋认为,银行间存款处于分化的格局,未来零售存款或成为重要影响因子,“从未来更长一段时间来看,物理网点、渠道下沉背后所代表的储蓄资金配置逐渐转向多元化是大趋势,而能获取这类资金的银行无疑将迎来增量存款增长,对应的则是财富管理有优势的银行——市场化机制、管理灵活、有望在新赛道跑出来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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