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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品监管 夯实制度基础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27 09:23:5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房文彬

8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整体质量。

模糊金额

提高处罚灵活性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发现,相较于6月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办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模糊了具体处罚金额等。

比如,《办法》在第三十一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在《征求意见稿》中,表述则是“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银保监会依法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更有利于加强监管行政处罚的灵活性。

六方面修订

保护消费者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健全,原有办法面临滞后于保险市场发展、与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与修订前相比,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六方面:一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二是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三是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四是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五是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表示,《办法》强化了对产品条款和费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产品开发流程,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规范开发报备

强化费率管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一是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二是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三是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一是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二是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三是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四是要求公司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办法》第九条提到“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对此,朱俊生表示,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能采取恶意低价手段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防止利用费率和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记者仇兆燕对本文亦有贡献)


加强产品监管 夯实制度基础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8-27

□记者 房文彬

8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整体质量。

模糊金额

提高处罚灵活性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发现,相较于6月发布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办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模糊了具体处罚金额等。

比如,《办法》在第三十一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在《征求意见稿》中,表述则是“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银保监会依法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更有利于加强监管行政处罚的灵活性。

六方面修订

保护消费者权益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健全,原有办法面临滞后于保险市场发展、与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与修订前相比,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六方面:一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二是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三是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四是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五是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表示,《办法》强化了对产品条款和费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产品开发流程,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规范开发报备

强化费率管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一是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二是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三是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

在强化条款费率管理方面,一是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二是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条款费率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三是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四是要求公司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中国银行保险报》注意到,《办法》第九条提到“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对此,朱俊生表示,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不能采取恶意低价手段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防止利用费率和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记者仇兆燕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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